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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阅读全文]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阅读全文]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98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并保留至今。[阅读全文]
摘要: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公厅下设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部门,主要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定有关的议案草案和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计划;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报告、文件的起草和准备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阅读全文]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并保留至今。[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