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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目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组成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5年。其中,澳门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主任

沈春耀

副主任

曹其真(女)、张荣顺

委员

王振民、李沛霖、陈斯喜、林笑云(女)、徐泽、崔世昌、黎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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