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合同
目录
一、订立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
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
1.把特许体系介绍到目标区域。
2.增进特许体系在目标区域的适应性。
3.使次特许人成为目标区域的特许人。
4.按既定的速度和时间表在目标区域发展特许体系。
5.使得次特许人能为目标区域的次受许入提供全套的运营中服务。
二、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
在谈判和制定区域特许合同的过程中,应对下列因素加以考虑:
1.授予的权力。要包括对
包括对特许人的
区域特许合同要求区域受许人在目标区域中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从事试点经营,对特许经营权进行适应性改造,招募加盟商,及建立配送中心等,特许期限越长,市场开发的机会越多,所获得的利益越大。相对于直接特许,区域受许人一般需要投人更多的资金,而区域内特许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区域特许合同的期限比直接特许的期限要长。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方式: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加展期、无期限。对于区域特许而言,采用适当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是极为重要的。单纯的固定期限,不利于平衡双方的权益。期限过短,可能对区域受许人不利;而期限过长,不利于特许人根据区域受许人的情况进行调整。因此,采用固定期限加展期或无期限的方式更为符合特许人的整体战略并兼顾了区域受许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对解除区域特许合同的条件及解除后加盟店的处置程序和办法有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
同时,还应当考虑区域特许的合同期限与次特许的合同期限的关联问题。比如:是否应当将区域受许人向次受许人授权的期限限制在区域特许的期限以内?次受许人的展期权与区域受许人的展期权有关联吗?展期权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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