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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司法局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和外事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组织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指导石家庄市法学会工作。
(十四)指导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工作。
(三)律师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工作;协助管理律师职称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公证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和公证员任职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置;协助管理公证员职称工作。
(五)法律援助管理处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社区矫正工作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初审;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承担石家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
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工作;管理市法学教育中心。
(八)法规处(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起草和参与起草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初审工作;负责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重点人口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指导、监督劳教所贯彻执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中综合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政治部(警务部)
(十一)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处)
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培训处
负责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0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副县级)1名,科级职数32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其他事项

保留石家庄市普法办公室(副县级),领导职数1正(副县级)2副(正科级),编制和科级职数均含在市司法局内。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我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司法局网站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领取。
一、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司法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市司法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我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我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司法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市司法局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档案馆: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4号楼)(开放时间:上午8:30—11:40;下午:1:30—5:00);市图书馆:建设北大街44号(开放时间:8:30—17:30)。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司法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司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泰华街47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冬季)2:30(夏季)至5:30(节假日除外)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司法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机构
石家庄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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