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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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5 年 10 月 18 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JLICP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吉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吉林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
(二)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会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行业内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实施吉林省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等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十)开展与国际会计组织、境外会计团体和国内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吉林省财政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应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省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吉林省财政厅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用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或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公会议,并监督、检查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吉林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吉林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设自律、维权、后续教育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建议,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开展正常办公所需设施及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吉林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协会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自律性监管,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后续教育;审批、管理注册会计师,组织开展对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密切与注册会计师、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和法律咨询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与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有关事项,并对他们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按照授权办理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并对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贯彻国家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吉林考区的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工作;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为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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