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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目录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一般来说,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激愤,导致民族矛盾一定程度激化;引起部分地区社会秩序不稳;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传播范围广泛、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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