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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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东商会 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商会有会员单位近200家,涉及地产开发、现代物流、机械加工等20多个行业,累计在吉林省投资近600亿元人民币,解决2万多人就业。会员中,担任县区以上人大代表5人、政协委员6人。商会秘书处设有综合办、维发办、经合办三个部门,现有工作人员6人。
吉林省广东商会 的主要职能:(一)发挥为会员的联络沟通作用。(二)发挥为会员提供协调服务作用。(三)发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作用。(四)发挥调动全体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领导作用。(五)发挥政企间纽带作用。(六)发挥整合吉粤两省资源,促进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的桥梁作用。(七)发挥推荐典型人才服务社会作用。(八)发挥为家乡学子奉献爱心作用。
近年来,吉林省广东商会围绕发展主题,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能,运用独特优势,积极发挥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果。与吉林省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谋划筹建了省际间经济合作园区,即一个“广东工业园”、二个“广东产业园”,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党内“创先争优”活动。2009年、2010年被吉林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优秀外埠商会”、“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一等奖”称号;2010年被国家民政部等部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10年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驻外优秀广东商会”称号;2010年被吉林省民政厅评定为5A级行业协会商会;2010年被吉林省公务员局和吉林省民政厅授予“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吉林省广东商会领导班子用新的认识、新的理念、新的举措,在吉粤两省的领导下,在政府部门和各方面的支持帮助下,根据发展的新形势,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中凝聚在吉粤商的智慧和力量,高举团结、服务大旗,为建设“先行先试”的“服务型、和谐型、创新型”的国内知名品牌商会而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吉林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在吉林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经济、贸易与技术的合作交流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推动区域间经济协作的基础上,寻求国际经济一体化,整合企业间优势,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优势互补,打造广东、吉林品牌,开展公益活动,服务于会员,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利用广东的先进管理理念和领先技术,为吉粤两地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593号中岚公寓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吉粤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团结在吉林的广东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的开发建设,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振兴做贡献。
(三)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对内外的商务考察,工作交流和联谊活动,在会员单位间开展互助、自律和优质服务活动,创造商会的品牌活动。
(四)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战略等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六)在适当的时期,在商会内部组建成立党支部。
(七)建立商会网站,介绍吉粤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宣传在吉投资的粤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八)在稳步发展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将经营方向向国际扩展,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领先技术,寻求国际经济一体化。
(九)不定期编辑内部会刊,宣传商会企业在经营中所取得的成绩和采用的先进理念,供其他会员单位和企业借鉴。
(十)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广东商会的会徽为木棉花、长白山天池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广东商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戴;可在本会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做商业用途。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3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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