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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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
(四)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拟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使用;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指导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五)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承办全市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六)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有并民族学校布局规划和发展方向等问题的调查研究。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开展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置3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查、老干部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二)民族科
参与编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事宜;监督和指导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项;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临时问题。
(三)宗教科
承办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管理市级宗教团体的工作,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团结宗教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办好自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9名(行政编制8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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