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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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迸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涉外婚姻登记政策和涉外收养登记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信息化、标准化的推进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后勤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民政业务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组织和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的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上报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市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做好全市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政策和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并配合实施;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市60年代精简职工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十、区划地名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各级老龄机构落实上级有关政策,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老年事业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全市性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市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以下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五、政治处
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政治处相关工作。
十七、纪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八、招商引资办公室:
负责全局招商引资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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