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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流

农村人口自发地流入城市的现象。在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中,长期居民可分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盲流一般为农村户口持有者。在传统体制下,农村人口转入城市是在统一计划条件下进行的,盲流在进入城市后一般无长期正式工作,亦非城市企事业单位雇用之合同工,其生活无可靠来源。50年代初期,每年都有大量农村人口因贫困流入城市,1953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出了“盲流”的概念。1956年秋后,农村人口外流到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区域的现象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国务院于年底再次发出《防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于1957年初对该指示作了补充再次下发。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成为普遍的现象,1989年达到高潮。产生盲流的主要原因是城乡差别的存在。中国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业政策不稳与波动常常侵害农民利益,从而影响和挫伤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现有生产力水平对自然灾害的抗拒能力十分脆弱。这些都是产生盲流的具体原因。盲流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治安,增加了铁路和其他运输压力。

目录

盲流盲流
定义
1、为逃荒、避难或谋生,从农村常住地迁徙到城市、无稳定职业和常住居所的人们,称为盲流入人口,简称“盲流”。有歧视色彩和历史遗痕。
2、在我国特指1953年到1989年30多年间,农业剩余劳动力或其他摆脱当时户籍管理自发迁徙到城市谋生的人们。和户籍管理双元制有关。
介绍
农村人口自发地流入城市的现象。在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中,长期居民可分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盲流一般为农村户口持有者。在传统体制下,农村人口转入城市是在统一计划条件下进行的,盲流在进入城市后一般无长期正式工作,亦非城市企事业单位雇用之合同工,其生活无可靠来源。50年代初期,每年都有大量农村人口因贫困流入城市,1953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出了“盲流”的概念。1956年秋后,农村人口外流到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区域的现象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国务院于年底再次发出《防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于1957年初对该指示作了补充再次下发。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成为普遍的现象,1989年达到高潮。产生盲流的主要原因是城乡差别的存在。中国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业政策不稳与波动常常侵害农民利益,从而影响和挫伤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现有生产力水平对自然灾害的抗拒能力十分脆弱。这些都是产生盲流的具体原因。盲流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治安,增加了铁路和其他运输压力。

背景来源

在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中,长期居民可分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盲流一般为农村户口持有者。在传统体制下,农村人口转入城市是在统一计划条件下进行的,盲流在进入城市后一般无长期正式工作,亦非城市企事业单位雇用之合同工,其生活无可靠来源。50年代初期,每年都有大量农村人口因贫困流入城市,1953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出了“盲流”的概念。1956年秋后,农村人口外流到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区域的现象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国务院于年底再次发出《防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于1957年初对该指示作了补充再次下发。
1959年3月,由于极左路线盛行,饿死人的情况已经大规模发生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一个《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所有未经许可即离开乡土、“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都是“盲流”。这份文件口气强硬,不仅要制止农民外逃,而且指示各省、市将“盲目流入”城市和工业矿山地区的农民收容、遣返。产生问题较多地区的外逃饥饿农民被地方政府以“盲流”名义堵截、收容,部分人员饿死在收容站。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成为普遍的现象,1989年达到高潮。
产生盲流的主要原因是城乡差别的存在。中国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为加速积累而确定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制度安排,以及农业政策的不稳与波动常常侵害农民利益,客观上形成了工业剥削农业、城市剥削乡村的现实,从而影响和挫伤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农业生产仍停留在相对简单的个体化生产阶段,抗拒风险能力差,现有生产力水平对自然灾害的抗拒能力十分脆弱。这些都是产生盲流的具体原因。盲流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治安,增加了铁路和其他运输压力。解决办法主要是确立三农政策的根本地位,不断改进农业政策,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大力兴办乡镇企业,就地安排农业富余劳动力,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
盲流是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一种农村人口从城市流入流出的社会历史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盲流现象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方面二元户籍制度及政策在现代社会扩大了城乡二元制的差距,给广大农民及农民工带来了身份歧视,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如迁徙自由权[1],公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居住权等等),应当予以调整乃至废止。
随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政策的改善及农村生态经济的兴起,盲流现象和盲流待遇也会随之改善乃至消失。

户籍制度与盲流

中国的户籍制度历史悠久,商鞅变法以来,它就像古代刑法“墨”一样深深契刻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历代统治者都乐于继承这一“优良”传统,至今痴心不改!成了我们的国粹。印度有一个贱民等级叫首陀罗,是印度本地特产,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否也人为制造贱民?棗媒体不断报道,许多善良百姓被无理收容、讹诈、刑讯甚至虐待致死,仅仅因为他们是某个城市的外地人。
现行户籍制度规定,任何人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如去他处“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这一规定至今没有改变。1952年,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提出要“克服农民盲目地流向城市”,于是,盲流概念正式产生。此后,经过50年代后期的公社化、单位化强行禁锢以后,中国“公民”不得随意流动成为一个不可质疑的公理,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城市管理的需求继续将农民送上祭坛,盲流、民工、打工仔、打工妹、暂住证等带有严重侮辱性和歧视性的词汇及政策频频出现报端、政府文件。根据1995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释“‘三无’盲流人员是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的人员,多为盲目外出找工作或流浪乞讨人员。”,该通知于是规定要清理“盲流”,劝其返乡,如果不从就可以收容,强行遣送。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居然就有权规定谁外出找工作是盲目的或者不盲目的,这岂非咄咄怪事,涉及到具体的人,谁盲目或者不盲目只有警察说了算,而且还要看警察心情好坏。一个人在街上走路,即便他没有带证件,警察凭什么来确定这个人没有(没有带不等于没有)合法证件?他有什么资格要求行人告知住所?他又有什么权利命令别人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难道一个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本身居然还不如一张贴着照片却不会说话的纸更能够证明自己可以合法上街吗?按照这样的逻辑,所有外出旅游的人岂不都是“盲流”!如果一个人没有相应的违法嫌疑证据,也没有被通缉,这个人就没有义务服从警察的命令。正是户籍制度带来的随意侵犯公民权的规定才导致在执法实践中,许多公安部门将他们认为的没有固定收入、固定工作同时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都视为三无人员也就是“盲流”进行收容,剥夺最基本的自由。甚至在有些地方,有证件的外地人如果看上去像农民也会被警察收缴、撕毁证件,关到看守所里,关押期间,他们的生死还是个未知数,无端刑讯早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不就有因此被轮奸的报道吗?(2000/7/26《中国青年报》)当然,警察会通知“盲流”的亲友花几百元钱甚至上千元钱去赎身,这难道不比强盗抢劫还要恶劣?
从宪法角度看,任何一个在中国出生的人都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一个人都有在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行动的权利,只要没有违法,任何人无权剥夺其自由。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中国政府并没有声明保留。我们完全有权要求导致公民权被随意侵犯的户籍制度不再成为保留节目,户籍制度的创始人商鞅,戏剧性地成为大名鼎鼎的“盲流”棗他在逃亡过程中无人敢“违法”收留他而被捕获,最后车裂而死。假如现行的户籍制度再不改革,至少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盲流”,我们的安全也还只是个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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