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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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一篇题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帖子在网上传播。该网帖称,死者雷某5月7日21时左右出门前往首都机场,随后失去联系,其家属不断拨打雷某电话,到凌晨1时,有自称东小口镇派出所的人员接听电话,告知亲属到派出所。
发帖人称,警方告知雷某亲属,雷某因涉嫌嫖娼被抓,警车将雷某带往派出所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发帖人称,雷某“手臂和头部有明显淤血”,警方答复“路途中雷某反抗强烈,跳车头部着地所致”。发帖人对雷某死因表示怀疑,并质疑警方不及时通知家属,以及怀疑有人删除雷某手机内部分内容。网帖显示,雷某201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警方2016年5月9日晚发布消息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
警方称,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北京市人)带回审查时,雷某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雷某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将雷某押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某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表示,已将此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目前,此次抓获的其他5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昌平检方已依法介入调查雷某(男,29岁)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事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派法医协助参与调查。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依法公正处理。
2016年5月13日,雷某尸体检验工作启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尸体检验按程序并考虑雷某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昌平检方介绍,检方依法介入后,按照程序进行初查,已陆续开展对事发现场的勘验,向雷某家属、社区居民和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调取有关视频资料等工作。调查工作得到有关机关单位、死者家属及相关个人的配合。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尸体检验正在按程序并考虑雷某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法医全程进行监督。已经提取的视频材料正在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工作加强督办,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将在严格要求下加快进行。检察机关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依法做出处理。
5月14日凌晨2点,历时约八小时的雷某遗体解剖工作完成,后续病理检验等工作还在进行,尸检结果将在60日内公布。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检察”发布,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5月17日上午,雷某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某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律师称,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了举报材料,称“检方表示会重视此案,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们。”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5月19日上午发布消息称,对于雷某家属提出的对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的刑事报案,该院已依法将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5月17日上午,雷某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报案材料,鉴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吴某某的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2016年5月19日11点33分,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发布雷洋案情况通报,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绝不护短。
2016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2016年6月8日,北京检方今天下午通报了雷洋案件的最新办理进展。承办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局已于今日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听取了律师意见建议,收取了相关材料。
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发布消息,该院27日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
“北京检察”表示,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前期所做的工作深入、细致、客观,并对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审查论证,指出了需要补充鉴定的内容。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与会专家的审查论证意见,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
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分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中共昌平区纪委2016年12月29日公布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对邢永瑞等5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侦查终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北京市公安局、中共昌平区纪委依纪依规,给予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民警孔磊行政撤职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对雷洋案中涉案的1名辅警及2名保安员,按照辅警、保安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雷洋案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所长周帅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予以免职;给予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中队副中队长王玉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同时予以免职;给予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中队中队长周明辉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杨晓颖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治安支队支队长马朝晖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对昌平分局副分局长王宏同志予以行政告诫。
依照处分权限,党纪处分由中共昌平区纪委作出,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由北京市公安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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