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0年
- 经营范围
- 运动服饰
- 成立地点
- 福建泉州晋江
目录
从2000年到2012年,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走过了奋发图强、稳步成长的12年。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跨越,今天的乔丹体育已跃然成为中国运动服饰行业的领先品牌。
在研发设计方面,乔丹体育200多人的专业设计团队根植于运动科学研究,以专业的设计研发能力为基础,紧随潮流动态,树立时尚坐标,为每一位热爱运动的人士打造出别具一格、卓然不群的时尚风范。
多年来,乔丹体育已赢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荣誉。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独特的市场推广,乔丹连续多年荣获“全国重点大型零售商场畅销产品”称号。
2004年,乔丹体育强势启动终端网点“琢玉工程”,以整合终端形象和户外资源,实现终端升级带动品牌升级的战略目标。乔丹已在国内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网络,并能够透过庞大高效的经销商群体,管理旗下5000多家的网络终端。
在品牌的整合传播方面,乔丹体育以独具特色的厚积薄发,完成了品牌飞跃。乔丹体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体育产业的联合,强化专业竞技运动的品牌形象:
2009年,乔丹体育成功成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北京、河南、黑龙江、吉林、新疆、陕西、贵州、重庆、前卫等省级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乔丹冠军团队;
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这将持续强化乔丹品牌的篮球资产。
乔丹篮球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不同的运动类别,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篮球鞋为满足专业运动员以及运动爱好者进行篮球运动的需要,设计制作出能有减震和助弹跳双重功能和保护脚踝的鞋体设计的比赛用鞋。
乔丹运动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运动的类别,精心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体育从不同运动需要的不同专业性需求出发,致力于设计符合运动科学规律的鞋类产品,为充分满足职业运动员的专业要求,并且全面覆盖运动爱好者的运动休闲需要,乔丹运动鞋每季都提供多种款式、功能的产品供消费者选择。
乔丹运动服装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研发、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除了需要满足专业运动人士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帮助广大的体育爱好者能更好地体验到运动的快乐,乔丹体育从运动中汲取灵感,衍生到运动生活、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场景,设计制造出一系列运动服装,满足消费者的运动休闲需求。
在自己的中文译名被抢注多年之后,美国篮球传奇巨星“飞人”乔丹(MichaelJordan)突然“高调”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2月22日消息,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他表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
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为打赢官司,乔丹方面进行了精心备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记者透露,乔丹早就委托事务所代理这起案件,经过几个月充分准备,他们已掌握足够可以证明乔丹体育侵权的证据。
乔丹体育发布声明称,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申明》全文如下:
致社会各界朋友:
就有关媒体论及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先生起诉我公司之事,申明如下:
1、我公司对此事件高度关注。但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 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3、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感谢各界朋友对此事件以及乔丹体育的关注。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美国飞人乔丹败诉,这场商标之争低调收场。
2012年年初,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乔丹体育则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2007年7月,乔丹体育成为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
2007年11月,乔丹体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
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同年,乔丹体育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连续成为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第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2008至2010年,乔丹体育连续三年成为中央电视台篮球赛事转播合作伙伴;
2009年,乔丹体育成功成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北京、河南、黑龙江、吉林、新疆、陕西、重庆、前卫等省级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乔丹冠军团队;
同时,随着品牌发展的持续深入,乔丹开始进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赛事领域。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俄罗斯代表团的合作伙伴及赞助商,为俄罗斯的大学生体育明星打造冠军装备。
2009-2010年,乔丹体育成功签约蒙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奥委会,成为三个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伙伴。在广州亚运会、伦敦奥运会赛场中,乔丹体育将再现异彩。
2012年3月27日“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正式启动。北京饭店嘉宾云集,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新闻酒会隆重举行。
2006年,乔丹体育与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签订协议,连续五年共同举办 “乔丹杯”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为促进国内运动装备设计水平的提高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
2008年5月,乔丹体育捐资500余万元,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抗击灾害,为灾区人民献出最真挚的关爱;
同年7月,乔丹体育斥资1000万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成立“希望工程·乔丹快乐体育基金”,通过为超过100所希望小学提供体育器材,建设“快乐体育园地”,以及开展快乐体育行动,将勇敢向前、无畏挑战的体育精神传递给贫困地区青少年,帮助他们树立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为他们提供更深远更有意义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3件案件,共计7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她指出,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她说,“3件案件中,不论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中文‘乔丹’,抑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中错误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全名的‘迈克尔·乔丹’,实质上都是再审申请人完整英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但都被相关公众用于称呼和指代再审申请人。”
陶凯元表示,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旁听了宣判。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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