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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仲裁机构是由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主要以自己公正的声望和良好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行使一定的仲裁权。[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营业能力是指为了一定的营业目的,运用、组织财产进行反复不问断的、有计划营业活动的能力。[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的商事交易活动,是商事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最典型的一种特殊商行为。[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事名称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使用衩,即商主体有使用其商事名称进行商事交易的权利;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商主体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事名称。[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阅读全文]
摘要: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核,具体办理商事登记事务的国家主管机关。[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法即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按照学者们的归纳,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以“商事”也包括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阅读全文]
摘要:商事变更登记是指商人于合法存续期间就其发生变化情况依法律规定于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行为,具有公示法律效果。[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