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
- 中文名
- 国际技术贸易
- 类别
- 国际贸易
-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 主要方式
- 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等
目录
现代意义的技术贸易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逐步替代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这为科学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并出现了以许可合同形式的技术贸易。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各国技术发展加快和技术发明数量的增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宗旨的保护发明者权利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诞生,是国际技术贸易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间经济竞争实际上表现为技术上的竞争。因此,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成为贸易的重要对象,国际技术贸易额不断增加。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际技术贸易额每年约为30亿美元,70年代中期增至100多亿美元,80年代中期增至500多亿美元,1990年已达1000多亿美元,1995年达到2500亿美元。1965年至1995年,国际技术贸易的增长率为15.82%,大大高于同期国际商品贸易6.3%的增长率。2002年国际技术贸易额已达近万亿美元。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和商标。
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即专利具有独占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享有专有权,即独家占有权。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做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发明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立制造、使用和销售权,其他人如欲使用,必须征得专利人的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无形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权。专利权是无形的,因而是不可计量的。
地域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同一发明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便可以在有关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才有效、才存在。专利有效期结束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共的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的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
实施性是指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某专利权,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独占性是指商标是其所有人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使用。
时间性是指商标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7年,中国为10年。但与专利不同的是,在商标保护期满以后,可以申请续展,而且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权所有人在按期交纳费用并按期办理续展手续的前提下,可以永远保持商标的所有权。 地域性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只有在授予该商标的国家境内受到保护。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得到同样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必须依法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才能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首先使用的申请人,而不管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只要存在着首先使用的事实,法律就予以承认和保护。
注册在先原则是商标权属于先注册的申请人。注册后取得的权利压倒其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混合原则又称在法定期限内对已注册无人提出异议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中。按照这一原则,商标权原则上授予先注册人,但先使用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撤消。超过规定的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已经授予先注册人的商标权即被撤消,而授予先使用人。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我国的商标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第一,实用性。由于专有技术具有商品的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专有技术具有实用性。人们可以把专有技术用于实践中,并获得经济效益。专有技术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有偿转让和许可使用。
第二,秘密性。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未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专有技术一旦为公众所知,便成为公开的技术,从而丧失其商业价值。
第三,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不可传授的生理性技能等不属于专有技术。
第四,非专有性。在特定的时期、国家或地区内,同一专有技术的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因为法律并不排斥他人对自己开发出来的相同技术的所有权。即只要是自己的智力成果,并以合理的措施予以保密,同一项专有技术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第五,无时效性。专有技术无法律限定的有效期限,只有其所有人愿意并实施保密,他便可长期的拥有该项专有技术。典型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已历时百年。
第六,无地域性。专有技术无法定的地域限制。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一般只涉及使用权的转让,技术所有权并不随着使用权的转让而转移。目前,最常见的国际技术贸易方式有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等。
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
普通许可。它是指在签订技术转让许可证协议后,许可方自己仍有权使用这项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也有权再与其他人签订同样主题的许可证协议,把同样的技术给其他人使用。在普通许可证合同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订立一项最优惠条款,规定在该地域内如果许可方就同样的技术与其他人签订许可证协议时,被许可方应享有最优惠待遇。排他性许可。签订许可证协议后,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方仍保留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得将此项技术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从属许可。是指技术被许可方将其得到的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的交易方式。出让从属许可的企业大部分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其驻外机构,这些跨国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直接出让许可给第三者,就将技术出让给其子公司或海外机构,然后再由这些子公司与第三者签订从属许可技术贸易合同。
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证贸易,是指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对方使用,其实质是双方以价值基本相等的技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互换许可一般是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如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用到这种方式。互换贸易的交易双方更多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第三届上交会期间,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昨天发布《2015技术贸易发展报告》。报告显示,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增长速度较快。据统计,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进口额从2000年的13亿美元上升至2013年的210亿美元,位列世界第四;同时,电脑信息相关服务进口额从2000年的3亿美元上升至2013年的59亿美元,位列世界第五。这表明中国大大加强了对于先进技术的引入力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与电脑信息相关服务出口额正逐步与美、德、英等世界发达国家靠近。
该报告还披露,我国知识产权数量正快速增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2014年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万件,同比增长12.5%,申请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
报告指出,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而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层次战略性思维管理模式将日益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海之旅”成效的重要因素。
《2015技术贸易发展报告》是我国第一本国家级技术贸易发展报告,由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务贸易司全面指导,上海市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委托,由安永、上海市商务发展中心、新华社上海分社等专业机构共同策划编写。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而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 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
《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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