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
- 中文名
- 国际逃税
- 别称
- 国际偷漏税
- 性质
- 违法行为
- 主体
- 跨国纳税人
目录
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社会事务部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双边税收条约手册》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从广义上说,逃税行为一般也包括那种纳税人因疏忽或者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尽管纳税人没有为逃税目的而采取有意隐瞒的手段。”由此可见,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和隐蔽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不具有意欺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和过失本身也是违法的。
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
通常采用的非法手段有:将高税负国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国;将应税收入转换成免税收入;将较大的应税收入转换成较少的应税收入。
各种方式的国际逃税活动,严重地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反对国际逃税。
1、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税法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习惯法和判例法确定跨国纳税人申报国外税务的义务。通过税法规定报告义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主要的几种税法中,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制定独立的条款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另一种方法是在税收总法典中单独制定对全部税法有效的综合报告义务条款。两种方法各有特点,第一种方法规定的报告义务针对性较强,如果税务当局要扩大报告范围,会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更为系统化和综合化,对纳税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对与税收相关的所有事实都必须向税务当局报告。
针对目前跨国纳税人普遍利用银行的保密制度进行逃税的行为,某些国家还规定,如果案情涉及到伪造文件这类税收欺诈行为时,国内税务机关可以查阅有关银行帐户。例如美国国会1979年通过的《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将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经经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 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知海关
2、针对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在这方面,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核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或发现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帐簿和帐户。例如,美国税务部门采用一种称为“净值法”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是对于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因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纳税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征税制度。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和资产负债表,就一个或两个税收年度的某项营业净值的增减额进行估计,并与其申报的所得相比较,由此推断出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法国税法对那些在两年期间内营业总额不超过50万法郎的贸易企业和不动产出租企业,按照这些企业在正常条件下预计可以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这种办法对于防止那些为数众多但又难以实行有效的税务监督和管理的小型企业进行逃脱,具有一定作用。
3、针对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的国际逃税方法,实行会计审查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的审核。例如,英、美、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税务报表的会计审查制度。许多发展中国也注意到加强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新加坡制定的会计条例规定,在国外从事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会计师审查常年的帐目报告。政府的经济发展局、商业犯罪调查局等部门拥有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常年帐目的权力。通过这种措施,可以及时发现伪造帐目和收付凭证等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从而追回税款,严惩责任者。
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侵蚀税基或转移利润以逃避税的情况愈演愈烈,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回的损失从4.6亿元升至346亿元人民币。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各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是共同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强有力手段。加入这一多边公约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蚀,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反避税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西安W公司是注册在避税地巴巴多斯的M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而M公司由美国W公司100%控股。M公司将西安W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H公司,转让价格为7.8亿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收益为4.55亿元。
“若按照中巴税收协定规定,该股权转让收益仅在巴巴多斯纳税。而巴巴多斯作为避税地,其国内法规定对该项收入不征税。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信息来看,这4.55亿元的股权转让收益无需纳税,无可置疑。”该工作人员说。然而有证据显示,巴巴多斯M公司成立后,未发生任何运营成本,且实际业务仅有一项,即在我国投资设立西安W公司购买地产后转让股权,并从中获利4.55亿元人民币。上述工作人员指出,据此可以初步判断巴巴多斯的M公司为美国W公司为在华投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也就是“空壳公司”,旨在利用中巴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逃避在华纳税义务。
经过调查取证以及与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多次沟通,国家税务总局从美国税务主管当局获得了关键证据:M公司在美国税收上不被视为独立的巴巴多斯公司,而是美国W公司的一部分,因此M公司转让西安W公司股权的收益视为美国W公司的收益,应向美国申报纳税。同时,中国作为该股权转让收益的来源国,同样对其收益享有征税权。
2013年1月,案件告破,总计逾4200万元的税款被追回。 该案绝非个例。据专业人士介绍,2008年前后,全球九成以上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港控股公司、设立各种基金等形式避税。2008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对香港、维尔京和开曼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2008年我国从三大避税港(维尔京、开曼和萨摩亚)吸引的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跨境避税的势头有增无减。
普华永道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杨懿君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对某些经济实体或商业安排等作出的处理不一致,或通过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使该企业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国家缴税。以前是税收在A国征收或是在B国征收,只是税收收入在不同国家分配的问题,但是现在是哪个国家都没有征到税,税收征管处在真空状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 E C D )于2013年2月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于2013年7月发布的一份长达40页的行动方案中都表明,打击国际逃税行为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方面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国家和政府联合应对方能奏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正是为跨国反避税提供了这样一个利器,它由欧洲委员会和O E C D于1988年共同制定,向其成员开放,1995年4月1日生效。2010年5月27日,公约进一步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据悉,公约共六章三十二条,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范围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中国早在2011年就针对《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签署了意向书,这表明中国政府在打击国际逃税方面的意愿。”杨懿君指出。龚祖英表示,G20中除我国以外的成员国均已成为公约缔约方。与我国之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相比,公约覆盖范围更为广阔,适用领域更为全面,操作性也更强。参加公约,可加强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征管协作,通过国家之间税收信息的流通,促进我国自身税收管理在国际合作中不断改善和加强。
同时,以欧洲五大经济体为首的51个国家签订了一项协议,协议要求所有缔约方从2017年开始,自动交流税务信息。该协议被德国财政部长誉为打击逃税的斗争中的一个里程碑。
德国财长沃尔夫冈?朔伊布勒表示,这个协议将结束数十年来所谓的银行保密制度。朔伊布勒的这种说法似乎是在向公众介绍,这一努力可以让普通人看到,富裕的个人和企业将被迫就范。签约仪式在朔伊布勒掌管的德国财政部举行。签约仪式是一场为期两天的会议的最后环节。参加会议的官员,来自一个全球论坛的123个成员国中的大部分国家。这个论坛是从德国和英国两年前为打击逃税和税务欺诈而签署的一项协议演变而来的。
报道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以银行系统的保密性而著称的瑞士,以及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打击国际逃税行为的美国,均未在签署当天出席。 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和其他财政官员,都对协议的谈判签署过程相对迅速地表示称赞。“逃税是全世界的一大难题,”他说。该协议“将减少逃税者能隐匿财富的场所”。
签字仪式上发布的一份宣言称,“在新的全球标准之下,我们将交换有关离岸账户的广泛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和受益所有人。” “逃税者很快就将无处藏身,”宣言接着说。“逃税者有两个选择——要么自首,要么被抓。” 除了主导该行动的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协议的其他签字方包括,新加坡、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以及几个英国属地,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直布罗陀,以及马恩岛、格恩西岛和泽西岛。
意大利经济部长帕多安称,该协议应该可以说明,国际社会有能力打击不公正的现象。他说,这是“在全球层面对全球危机的积极回应”。
朔伊布勒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财长称,预计瑞士将在几个月内加入51个“先行者”的行列。官员们称,瑞士是“税务透明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的成员。该论坛的成员将从2018年开始推行自动交换纳税人信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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