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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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却留在了农村家里,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包括内地城市,也有父母双双外出去繁华都市打工。这些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儿童集中起来便成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
据调查显示,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
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缺失,心理健康方面存在阴影,很大一部分表现出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为孤僻、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还有的脾气暴躁、冲动易怒,常常将无端小事升级为打架斗殴。
目前这一特殊群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心理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长期的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是他人监护、无人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象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家长也不能随时了解、把握孩子的心理、思想变化。这种亲情的缺失使孩子变得孤僻、抑郁,甚至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严重地影响到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这些心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使他们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社会都经常出现一些与其他孩子不一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常常超越道德、法律底限。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对留守儿童学习方面的帮助和监督大大减少,甚至完全减除了,使孩子在学习方面处于一种无人过问的状况。学好了,没人夸;学坏了,无人骂。渐渐使孩子对学习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孩子的精力不放在学习上,自然就要在其它方面加以消耗,于是其行为开始出现偏差,各种超越道德、规则的行为开始在孩子身上出现。加上监护人本身对孩子亲情缺失状况的同情,于是在孩子行为稍有出格的时候也不会加以管束,使孩子在偏离健康发展轨道的方向上越走越远。缺乏管教引发行为失范甚至越轨,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极为普遍。
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特别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的那部分儿童,其生活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因为家庭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的家庭过上稳定的生活,否则如果有一点办法,他们都会想法设法与孩子呆在一起的,所以生活困难是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虽然他们出去打工可以挣到一些钱,但其付出与收入相比依然是极不平衡的,有时因为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自己挣到的钱还不能及时拿到手,所以他们在家庭生活方面是及其节俭的。父母离开后,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在节俭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表现在饮食方面,吃好是不敢奢求的,能吃饱就行了。儿童时期正是长身体的时期,合理的饮食结构和营养搭配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处在这一年龄段的城市儿童,是备受父母及亲友呵护的,而农村留守儿童只能在极度节俭的状态下过着维持温饱的生活。这些儿童在生病的时候,也往往没有能力和条件去医院救治,只能采取一些简单的、传统的方法治疗,或者干脆硬“扛”。
另外,众所周知,目前中国的农业被称为“老弱病残”农业。优秀的劳动力大部分都离开乡村去城市打工了,老弱病残成了农业的主要劳动力。留守儿童在其稍有一点力气的时候,也不得不加入到劳动者的队伍中去,即使他们不去干那些高强度的体力活,也要承担各种家务劳动。过早的分担家庭负担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的影响也极大。
家庭温暖的缺失使留守儿童心理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变异,他们多在性格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抑郁和孤僻,很难融入正常的同龄人群体。加之,目前农村的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基本上是以家庭和亲缘关系为纽带展开的,对于自己家庭及亲缘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困难处境,他们虽有同情的态度,却也无可奈何。于是留守儿童们在既得不到家庭温暖,有得不到社会关爱的情况下,只能靠自己对生活及社会的理解生活并发展自己,于是道德滑坡、学习偏差、心理缺失等现象在他们身上不可避免地出现可。
从上面的简单说明我们可以看到,出现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问题很多,也很严重,已经不是个别人的问题了,而是关系到一个人数达2300多万的群体的问题了,而且这个群体还在不断壮大。他们都是农村的儿童,是未来农村建设的主力,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使他们在平等、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未来的新农村建设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要想找到解决的办法,必须先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从大的方面讲就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产生的。农村经济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时要尽量寻找其产生的更直接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耽误一代人的成长。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的贫困,使孩子的父母不得不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另一方面,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使广大农民没有办法及能力带着孩子一起走进城市。具体情况如下:
1.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一般都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工作,他们在工作之余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自己的孩子。
2.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无法与城市工人相比,差距很大。以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很难支撑一个家庭在城市的生活。
3.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不仅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也无法和农村学校相比。
目前,中国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约1.3亿人。根据200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十分迅速。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
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学龄前(0―5周岁)、小学学龄(6―11周岁)、初中学龄(12―14周岁)和大龄(15―17周岁)4个年龄组占总体的比例分别为27.05%、34.85%、20.84%和17.27%。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约3000多万。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3.71%,女孩占46.29%,男女性别比为114.75。
据介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分布十分集中,而且多数居住在中南各省。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6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2%。
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敬一丹等24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建立成长保障制度的提案》。提案称,在一些劳务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委员们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快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建议教育部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一步研究和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强化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责任和管理,构建学校监护网。
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在劳动力人口输出集中的地区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让留守儿童在集体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是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补偿。
教育部门和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使留守儿童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形成整个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3、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4、落实定期走访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5、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中小学校要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6、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
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7、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8、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9、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可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
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10、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2016年11月,经过精准摸排发现,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超过90%分布在中西部省份。
2016年年3月底以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截至目前,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的805万人,占89.3%;由亲戚朋友监护的30万人,占3.3%;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31万人,占3.4%。有36万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占4%。
从范围看,东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87万人,占全国总数的9.65%;中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463万人,占全国总数的51.33%;西部省份352万人,占全国总数的39.02%。从省份来看,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都在70万人以上。
此前有研究报告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有6102万人。而此次全国摸排的结果显示,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是902万人,“锐减”5000多万。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近年来,各地就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扶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就地入学、返乡创业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数量变化的主要原因。
二是在农村留守儿童定义方面有所区别。此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这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农村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等有关规定,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更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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