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
- 中文名
- 门头沟区档案馆
- 类 别
- 档案馆
- 地 点
- 门头沟区
- 成立时间
- 1960年3月
- 地 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
目录
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局是全区档案、史志资料的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全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本区档案事业管理职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1960年3月,门头沟区委批准成立了门头沟区档案馆。1980年,成立门头沟区档案科,恢复门头沟区档案馆。1984年9月,将档案科并入档案馆。1986年,成立了门头沟区档案局,局馆合一。1998年,成立门头沟区档案史志局。现有工作人员25人,档案馆内工作人员10人。
馆藏档案包括文书、科技、声像、会计、实物等门类。
馆藏的文书档案分为建国前和建国后两部分。
建国前档案有:清雍正年间至中华民国间的房地契等各种契约档案;民国档案(缩微胶片)为敌伪时期的小学教员、
一、查阅本人的档案(如婚姻<需持双方身份证>、招工、知青、个人建房等)需持本人身份证。
二、代查他人档案需持被查者身份证或委托证明;如被查人病故,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被查人与代查人关系证明或持档案归属单位的查档证明。
三、个人查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档案需经该单位同意并出示该单位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其直属司法机关同意,并开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律师查阅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出示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委托书)。
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摘抄和复制档案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
六、查阅者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不得拆卷、撕页或污损。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保持阅览室内整洁、严肃、严禁吸烟。
查阅档案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
周六、日提供查档预约服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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