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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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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 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对于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来说,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也是一种专门委员会,但比之其他专门委员会,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活动中,担负更多也更重要的责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是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法治有待发达、提案人的法律专业化或职业化状况亟待提升的状况下,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有助于统筹国家立法大局,分清立法的轻重缓急,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和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机构更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第十三届名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共19名)

主任委员:李飞。

副主任委员:沈春耀、江必新、丛斌、徐辉、胡可明、刘季幸、周光权。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于志刚、王俊峰、闫傲霜(女)、许安标、孙宪忠、吴浩、张荣顺、张勇、郑淑娜(女)、钟志明、柴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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