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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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
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民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本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会议,办公机构各室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委员会开会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议事事项主要有: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报告;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通过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报告;听取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汇报,通过提出的报告或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汇报,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委员长提出的报告或建议;讨论通过委员会五年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及一年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并决定其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民族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向民族委员会会议提出议程草案;研究提请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有关立法、监督、调查研究、外事等方面的具体工作;领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审议并批准办事机构的规章制度、工作条例和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方案及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处理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请部分委员、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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