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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目录

政协委员,首先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政协委员的产生程序是:参加各单位政协的提名推荐,政协委员的任期是5年。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是邀请制。

基本要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履行义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2人,占39.9%;非中共委员1345人,占60.1%;妇女委员395名,占17.7%。56个民族都有委员。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共2237人,2013年2月1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职能权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违纪处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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