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式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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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定向关联交易,纵容支持老乡、亲戚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企业谋利,或与承包商内外勾结,攫取利益;
2.在经营销售等环节结成利益同盟,开发“暴利工程”,巧立名目,形成利益链条;
3.以企业改革、市场开拓等名义,通过向个别高级领导干部亲属输送利益,换取个人仕途晋升;
4.在子女留学或就业等方面接受供应商利益输送;由企业老板操纵重点项目审批权、收受巨额贿赂;
5.收受客户所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或接受供应商安排打高尔夫球、外出旅游等。
权力、利益、行为等存在严重的“灰色地带”,最终引发各种灰色权力、灰色利益、灰色行为,成为“链条式腐败”滋生土壤。
“灰色地带”的形成,与国有独特的体制密切相关。要知道,在国有经营体制下,几乎所有权力都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下运行的,经营者、部门管理者等的行为,能够受到约束的相当少。如此,就会形成庞大的“权力灰色地带”,使权力在这一地带中想怎么任性就怎么任性。
譬如关联交易,很多国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方面的“灰色地带”。特别是资源型企业、产品紧俏型企业,这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正所谓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又如配套生产和供应,也几乎没有一家国企不存在这方面的“灰色地带”,哪怕很正常的供应,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在“灰色地带”中,权力是几乎不受监督的。
“权力灰色地带”遇上金钱利益,自然会逐步蔓延成“链条式腐败”。为什么一个身无分文的人,一旦能够进入到国企的“权力灰色地带”,或能够攀附进入“权力灰色地带”的实权者,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摇身一变,成为地位显赫的富豪,就是通过这条“腐败链”迅速发家,是用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喂肥的。巡视组通报的一系列腐败问题,没有一个不是通过“灰色地带”产生的,也没有一个不存在着“腐败链”。“独行大盗”,在国企已经很难找到。
要解决“链条式腐败”的问题,就必须清除已经深深植根于企业的各种“灰色地带”。而要清除“灰色地带”,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完善对国企管理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例如在英国,立法机构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设立、撤销以及内部管理体制的变革,国有企业每年要向立法机构交年度报告的账目,立法机构听取企业的年度报告,监督和审核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国有资本在该退出的领域全面退出,不能退出的,必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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