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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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土地辽阔,类型多样。中国土地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从北纬53°34′至3°51′,南北约跨50个纬度,由寒温带至赤道带,约70%为温带(占25.9%)、暖温带(占18.5%)和亚热带(约占26%),有优越的热量条件;从东经73°附近至135°05′,东西跨将近62个经度,由太平洋沿岸到欧亚大陆的中心,包括土地面积几乎相等的湿润(占32.2%)、半湿润(占17.8%)与半干旱(占19.2%)、干旱(30.8%)两大地理区域。由于土地的水、热条件组合的差异和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悠久的农业历史,多样的土地利用方式,形成了中国极其多种多样的土地资源类型,极有利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因地制宜的重要性。
② 山地多,平地少是中国土地构成的显著特点。中国是多山国家。据粗略估算,山地、高原、丘陵的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69%,平地约占31%。山地一般高差大,坡度陡,土层薄,土地的适宜性单一,宜耕性差,农业发展受到较大限制,生态系统一般较脆弱,利用不当,极易引起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但山地,尤其是中国南方山地,水热条件好,适宜于林木生长和多种经营的发展。西北地区的山地是中国主要牧场,又为平原地区农业灌溉水源的集水区,因而,山地在西北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的组成中和农业生产结构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
③ 农业用地绝对数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中国现有耕地约9572万公顷,为世界耕地总面积的7.7%,占世界第 4位;仅中国北部和西部的牧区与半农半牧区的天然草地约3.17亿公顷(另一数字为3.53亿公顷),为世界草地总面积的10%,居世界第 3位;中国有林地面积约1.25亿公顷,占世界森林总面积的4.1%,居世界第8位。但中国人均耕地按统计约 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3;森林覆盖率仅13%(世界平均覆盖率为22%),列世界第121位,中国每人占有林地约0.12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数的1/5强;天然草地稍多,中国每人占有约0.35公顷,也不及世界平均数的1/2。农、林、牧用地总和,中国平均每人占有0.54公顷,最多也不超过0.67公顷,仅为世界的1/4强至1/3。
④ 宜林地较多,宜农地较少,后备的土地资源不足。据林业部门调查,中国可供进一步发展生产的后备土地资源约1.225亿公顷,其中包括疏林地0.156亿公顷,灌木林地 0.296亿公顷。宜林宜牧的荒山荒地约9000多万公顷。这些土地按其性质主要应作为林牧用地,每人平均亦仅占有0.12公顷左右。而宜于种植作物、人工牧草的后备土地资源,从多方面材料估算仅约0.33亿公顷,其中可以作为粮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的毛面积约0.13亿公顷,净面积也只有0.067亿公顷的潜力。相反,如流动沙丘、戈壁和海拔在3000米以上人类不易利用的土地等这类无效的土地面积共约3.487亿公顷,约占中国土地总面积的36.3%,所占比例相当大。
⑤ 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 土地生产力地区间差异显著。中国东南部季风区土地生产力较高,目前已集中全国耕地与林地的92%左右,农业人口与农业总产值的95%左右,是中国重要的农区与林区,而且实际也为畜牧业比重大的地区。但区内自然灾害频繁;森林分布不均。在东南部季风区内,土地资源的性质和农业生产条件差别也很大。西北内陆区光照充足,热量也较丰富,但干旱少雨,水源少,沙漠、戈壁、盐碱面积大,其中东半部为草原与荒漠草原;西半部为极端干旱的荒漠,无灌溉即无农业,土地自然生产力低。青藏高原地区大部分海拔在3000米以上,日照虽充足,但热量不足,高而寒冷,土地自然生产力低,而且不易利用。总之,中国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组成诸因素大部分不协调,区域间差异大。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在农田、草原、林地与水利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发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个人如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有违规行为,可向国土督察机构进行举报。
据悉,自2006年国务院正式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来,全国已发现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违法问题近17万个,在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方面成效明显。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规范土地督察工作程序、强化土地督察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国家土地总督察将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工作需要,结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情况以及关于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违法案件的举报线索,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计划、重点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若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决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项督察。
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管理职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不得谎报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
意见稿指出,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如拒不落实督察意见限期整改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在整改时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采取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以及暂停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限制措施。
督察中如发现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责任的建议;若违法案件线索不属于国家土地督察职责,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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