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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设立于1985年。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文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简称
国家版权局
英文名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
行政级别
正部级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the P.R.C.),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正部级单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的著作权行政风格执法机关。

历史沿革

1949年2月,中共

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起草著作权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国家版权局还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案件。”

国家版权局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涉外代理机构(例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及负责一切与涉外有关的著作权活动。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管理国

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

家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根据著作权法由国家享有或代为管理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国家版权局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并且监督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三) 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四) 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 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参与拟定著作权管理规章,拟定著作权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有 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 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

(五) 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六) 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七) 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

(八) 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

(九) 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 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

(十) 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十一) 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十二) 承办署(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厅(科技司)

计划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图书出版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印刷复制管理司

出版物发行管理司

出版物市场监管局

版权管理司

版权处

法律处(行政复议处)

信息宣传处

综合处(国际处)

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机关领导

现任领导

  长:

1979年

4月21日,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制订版权法,建立版权机构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请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4月26日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5月,国家出版局成立班子开展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版权法和出版法。

12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上讨论了包含版权条款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

1980年

2月1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第六条中有“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地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的条款。

2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成立,著名学者汪衡先生任组长。

5月4-10日,英国版权协会主席戴佛雷塔斯、出版协会副主席杜索托伊访华,在京沪讲学。

5月28日-6月14日,陈瀚伯率中国出版代表团访美,期间与美国版权局进行了会晤。

7月,国家出版局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并在北京组织讨论。

9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派员赴英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考察版权立法与版权管理。

1981年

6月,应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的邀请,美国版权局局长雷大卫率美国版权专家一行五人来访,在京沪讲学,同中国版协版权研究小组就中国制定版权法等问题座谈,并代表美国版权局向小组赠送了一批美国版权立法和作品版权登记的资料。

7月29日-8月1日,日本东方书店经理安井正叶先生和日本综合代理公司宫田升先生访华,在京讲授版权与国际合作出版知识。

9月,国家出版局首次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英国和德国举办的版权培训班。

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发《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

5月10-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第四次率团访华,并为该组织与国家出版局合作在北京举办的首次版权培训班授讲。

6月19日,国家出版局合并到文化部,国家出版局版权处以文化部版权处名义开展工作;同年6月将版权法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印发全国征求意见。

1983年

7月,文化部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条例》(草案)。

1984年

2月3-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在上海举办版权培训班。

6月15日,文化部颁布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

10月19日,文化部颁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1985年

1月1日,文化部颁发《关于颁发和、的通知》。

1月5日,文化部颁发《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

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版权与邻接权发展合作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出版局副局长刘杲一行三人前往参加。

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版权局。

11月11-22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南京举办版权培训班。

1986年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著作权保护。

5月4-28日,应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局的邀请,中国版权考察代表团一行十人在团长李奇的率领下访问美国。

5月24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9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率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庆祝《伯尔尼公约》签订100周年纪念活动。

1987年

1月,国家版权局转发《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法起草情况的汇报,要求版权法的工作要抓紧进行。

7月11-16日,全国版权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1988年

4月,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

9月19-24日,国家版权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举办北京培训班。

10月,第一次全国版权案例研讨会在湖南省大庸市召开。

11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加快版权法起草工作报告》,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为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怀栻为顾问的版权法起草小组。该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局一起,将版权法草案改成著作权法草案。

1989年

6月,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率中国版权代表团访问德国。

10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联合举办“地区版权审判培训班”。

12月1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著作权法草案。

12月14日,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

12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对草案作了说明。

1990年

3月9日,中国版权研究会成立。

5月,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学习宣传著作权法的通知”。

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7月1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9月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著作权法实施座谈会,首都法学届、文艺届、科技届等各界知名人士参加了座谈。

12月17-21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桂林召开。

1991年

2月,《著作权》杂志创刊。

4月6日,机电部颁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

6月4日,国务院批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大连市召开。

8月20日-9月6日,应美国版权局的邀请,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沈仁干为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周贤奇和湖南省版权局副局长刘孝纯为副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20人访美。

11月2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维护出版社外国作品专有出版版权的通知》。

11月24-3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电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举办广播电视、音像和唱片版培训班。

1992年

1月17日,中国与美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3月16-27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广州举办“关于各类作品行使和管理培训班”。

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7月15和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加入书,上述两个公约分别于10月15日和30日在中国生效。

7月-10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9月1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会见前来参加中国版权制度国际研讨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和助理总干事菲彻尔博士以及德国专利局局长豪依塞尔、美国版权局局长欧曼等外宾。

9月25日,国务院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0月23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0月29日-11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邻接权发展与合作常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当选会议主席。

11月28日-12月12日,以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1993年

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4月12日,国家版权局与财政部就解决向国外支付作品费用所需外汇额度问题发出联合通知。

4月20日,国家版权局在郑州举办“涉外著作权培训班”。

5月10-16日,“93中国版权研究学术年会暨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8月,国家版权局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法定许可付酬规定。

9月,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出版《中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二十年》纪念册,江泽民主席为该书题写书名。

9月,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研究会联合举办了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活动。

12月5-17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团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匈牙利、西班牙。

1994年

1月31日-2月1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版权研究会和日本书

籍出版协会共同在日本东京举办第二次著作权研讨会,中国版协主席和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长宋木文率团出席。

2月,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对于违法销售有著作权的外国作品的复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并且规定必须关闭出售这类产品的内部门市部。

3月21-23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3月23-26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的亚洲地区版权与经济文化发展研讨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

3月23日,荣毅仁副主席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

4月15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

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阐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介绍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以及中国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6月23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明确办公会议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全部著作权管理工作。

10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文件,指定国际唱片业协会作为其会员录制品权利认证机构。

12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应邀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讨论《伯尔尼公约议定书》等国际版权条约建议文本的政府版权专家会议。

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

2月22日-3月9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部门组成3个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检查组,赴华东、中南、西南部分省市检查版权保护,特别是打击CD盗版情况。

2月28日,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通知》。

4月10日,第一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李铁映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5月8-23日,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5人,应德国专利局及德国著作权、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邀请,赴德国进行考察。

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其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此案终审结束亦如此。

6月2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巴黎举行。该委员会由18个国家组成。中国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

7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

8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10月11-15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版权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在黄山召开。

10月24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报告。”

12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发文《关于向光盘生产厂家派监督员的通知》。

1996年

4月1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颁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5月6-8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研讨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和他们邀请的美国、日本、荷兰的版权专家,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软件产业界、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门、电子出版界和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出席了研讨会。

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6月11-13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主办的“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在武汉市举行。来自立法、行政、司法、教学、科研、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部门和部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局的代表共70人参加会议。

6月26日-7月2日,应美国版权局邀请,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美国。代表团此次以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对版权的影响为中心,重点考察了美国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全球信息网络方面所进行的研究和立法、政策方面的新动向。

7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函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境外作品自愿登记。

9月4-6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成都联合举办“版权和邻接权研讨会”。

9月7-10日,国家版权局在成都召开全国版权工作座谈会。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行使、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使著作权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等问题。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第1号令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一行7人参加了会议。

1997年

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就《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国家版权局第2号令。

3月24-28日,第二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广西北海召开。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副局长沈仁干分别作了题为《认真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概况》的报告。

6月19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副局长沈仁干分别就全国著作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

6月23--2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世界版权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国当选为该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副主席。

8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录音制品制作示范合同》和《录音制品引进示范合同》。

10月7日,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发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发函有关部门,撤销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设在上海和广州的办事处,保留其在北京的办事处。

11月13-15日,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研讨会在苏州召开。来自全国各省级和较大城市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70余人参加了会议。

12月,著作权法修订小组多次组织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社会调查,举办专题研讨会,集中意见,完成了著作权法修订稿。

1998年

1月8日,国家版权局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报告”正式呈报国务院。

1月14-20日,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发表重要讲话。第一,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第二,要进一步提高版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就今后两三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做了布置。

4月19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承办的全国版权贸易培训班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230多家的图书出版社及版权代理公司的270余人参加了培训。

5月27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团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双方就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版权管理人员培训及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等交换了意见。

7月5日,美国前任版权局局长拉尔夫欧曼先生对中国进行了访问。欧曼先生向北京版权界人士作了题为《版权保护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新技术对版权保护的影响》的报告,并就修改中国著作权法问题与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

8月28日,在第六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国家版权局举办了“中国版权保护图片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曹志﹑彭佩云﹑成思危﹑许嘉璐,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经叔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了展览。李岚清在观看展览后还详细了解了有关盗版情况,特别询问了对《现代汉语词典》查处的有关情况。

9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京宣告正式成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隶属国家版权局。

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西安就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与有关方面人士座谈征求意见。

10月12-16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联合举办“WIPO版权新条约亚太地区研讨会”及“WIPO视听表演议定书和有关问题亚太地区协商会议”。

11月18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11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六号公告。自1998年10月12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原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证书”依然有效。

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受国务院委托在会议上做了说明。

1999年

1月26日,在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上,于友先同志对当年的版权工作提出了三项要求:1.要积极协助人大做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2.要强化行政执法,尽快做好反盗版联盟的组建工作。3.要继续推动版权贸易工作。

1月27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钓鱼台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勒伊德里斯博士。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国家工商局局长王众孚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见。

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4月6-13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六人,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勒伊德里斯的邀请,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

5月24-26日,第二届全国版权贸易工作座谈会在大连召开。会议宗旨是总结交流全国版权贸易工作的经验,研究当前版权贸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来自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的负责同志、各版权代理公司及音像出版社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10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10月11日,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复旦大学授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先生“名誉博士”学位。

10月12-16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昆明联合举办“版权和有关权集体管理亚洲地区研讨会”和“版权集体管理国家研讨会”。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词,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亚太地区20多个国家的30余名代表和国内各省市版权局及国内有关部门的代表60余人出席了这两个研讨会。

10月18-20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在北京大学举办了“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培训研讨会”。

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发布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和《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2000年

2月29日,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组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3月21-24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南京举行,并对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3月28-30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承办的“2000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5月2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7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10月20日,石宗源出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12月7—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审议《WIPO保护音像表演条约(草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率领中国版权代表团赴日内瓦出席会议。

12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委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石宗源同志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说明》。

2001年

3月27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关于WCT与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

4月24-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期间,常委们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5-6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系列调研工作,以促进软件正版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第18号)以及国

国家版权局历年大事国家版权局历年大事


家版权局于2001年1月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国权[2001]第1号)。

5-6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十周年,国家版权局与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有关版权保护的宣传活动。

6月12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第18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版权局召开了地方版权处长工作会议,部署打击软件盗版的工作。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第339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

1月25-28日,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承办的2002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中南海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以及“中非知识产权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组会议的主要代表。

8月2日,国务院第359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9月9-11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

12月8-19日,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依德里斯邀请,以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六人,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和德国、芬兰。

2003年

2月24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在4月24-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全国部分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被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月24-27日,“2003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出版界的20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3月26-28日,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重庆举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做书面报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刑元敏,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等出席开幕式。

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2周年纪念日,为此,国家版权局特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两手抓”的要求,以确保防治“非典”和版权保护各项工作的双胜利。

6月1日,全新改版的国家版权局网站正式开通启用。这是国家版权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

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第3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6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软件盗版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9-10月期间开展集中打击盗版软件专项治理行动。

11月30日-12月5日,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四部门组成的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组,对江苏、上海、浙江等地方的盗版软件治理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2004年

1月,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保护民族版权产业、清理盗版卡通制品”集中行动,开展对盗版“蓝猫”系列产品侵权制品的查缴工作。

2月24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表彰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公布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结果。

3月23-25日,国家版权局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并在德化县召开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现场会。

4月起,国家版权局举办“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系列活动。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会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就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回答中外记者问,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7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与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9月7日,国家版权局下发电报《关于开展2004年打击软件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9月22-24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召开全国版权处长工作会议。

11月18日,国家版权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著作权法修订三周年暨中国入世三周年座谈会”。

12月28日,国务院第429号令,公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

2月26日,由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守望我们的精神家园:版权保护——百名歌星演唱会”。

4月20日,由中宣部、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等13家部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0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幕式在京举行。

4月29日,由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团中央联合举办的“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中国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启动。

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公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于5月30日起实施的《互连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

6月25日,“国家软件版权保护示范城市”揭匾仪式在大连世界博览广场举行。大连市是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全国首个“国家软件版权保护示范城市”。

8月10-11日,国家版权局在成都举行版权执法经验交流会,来自全国18个省市的40余名版权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参加会议。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就“版权执法面临的形式和今后的任务”作了主题报告。

8月29日,2005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版权贸易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作了题为“版权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主题演讲。

2006年

2月28日-3月1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研究和确定2006年乃至“十一五”期间中国版权工作的总体思路。会议期间,国家版权局对29个2005年度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29个2005年度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63名2005年度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4月16-23日,国家版权局作为主办单位之一,与11个部门共同主办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并开辟了“著作权保护”的专门展区。

5月16-19日,由国家版权局举办、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承办的“2006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5月18日,国务院第468号令,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23日,由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团中央举办的“版权我懂--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征文活动颁奖典礼”在北京电视台录制,并于6月11日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

6月1日,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国家版权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治理行动。

8月7—8日,全国软件、网络版权执法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来自全国部分省市版权局分管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7个中心城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共80余人参加会议。

9月5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新闻出版报社和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承办的“2006国际版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9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9月底至2007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2007年

2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通报了2006年9月底至2007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成果。

4月19日,“版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全国巡回演讲活动启动仪式暨首场报告会在京隆重举行,巡讲团于4-11月在全国10个城市举办了演讲活动。

4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柳斌杰同志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党组书记。

5月16-17日,国家版权局在江苏省南通市举办“全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先进典型经验现场经验交流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江苏省副省长张桃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王彬颖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6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7月17日,中国版权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沈仁干继续担任理事会理事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18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国际版权论坛在北京开幕,论坛的主题是“互联网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

8月30日,国家版权局在“第十四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举办了“2006年全国图书版权输出先进出版单位及推动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暨颁奖典礼”。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行“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成立暨举报投诉电话公布仪式”,宣布“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反盗版举报投诉电话12390。

12月6日,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建设项目签约仪式在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等参加仪式。该平台的建设将建立起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版权管理工作新模式。

2008年

1月17日,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中外媒体通报“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

4月10日,国家版权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郑成思版权文集》出版座谈会。

4月22日,“大学生版权论文评奖活动”颁奖仪式暨版权互动活动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行。本次活动评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1名,鼓励奖44名。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就版权保护相关问题与大学生进行了互动交流。

4月28日,国家版权局、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创新与未来——青少年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在北京市陈经纶中学举行启动仪式。

6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月20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7月11日,国家版权局将330万元奖励用于打击侵权盗版,对120家单位和94位个人给予329.5万元的奖励,以表彰他们在查处侵权盗版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这是国家版权局首次对查处侵权盗版先进者进行奖励。

6月26-27日,“2008BIBF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京举办。

7月14日,“迎奥运面向世界保护版权”2008大学生版权保护主题辩论赛拉开帷幕。

8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北京饭店会见了第29届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海因.维尔布鲁根。维尔布鲁根主席代表国际奥委会对中国奥运版权保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2013年

国家版权局9月23日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高了原创、演绎作品的稿酬标准及版税率。

从《办法》中可以发现,原创和演绎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上下限均提高了2—4倍。其中,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改编、汇编、翻译三种演绎作品每千字稿酬分别为30—150元、10—30元和80—300元。而在此前通用的1999年修订版《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原创、改编、汇编和翻译的作品每千字稿酬仅分别为30—100元、10—50元、3—10元和20—80元。

此外,原创作品的版税率调整为5%—15% ,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10%。这两种作品的版税率在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仅为3%—10%、1%—7%。

10月24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召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意见征求会。来自创作者、出版社、网站、学者、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就《办法》的修改发表意见。总体而言,各界人士对《办法》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认为《办法》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体现了对智力劳动的重视,建议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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