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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目录

2001年9月11日,

2008年3月14日,一群不法分子在西藏拉萨市区打砸抢烧,追打过路群众。事后查明,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有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拉萨市直接财产损失达24468.789万元。

西藏拉萨市区打砸抢烧西藏拉萨市区打砸抢烧

2009年7月5日晚,境外“东突”组织“世维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引发暴力犯罪。此次暴力犯罪事件中,暴徒在220处纵火烧房、砸车、烧车、杀人。造成192人死亡,1721人受伤。事件中,627辆车辆被砸烧,其中184辆被严重烧毁。事件共导致633户房屋受损,总面积达21353平方米,其中受损店面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13769平方米。

2011年7月18日,新疆和田市1个派出所遭袭击,暴徒劫持人质并纵火。新疆和田市一公安派出所遭一伙暴徒袭击。暴徒冲进派出所袭击民警,劫持人质并实施纵火。公安武警当场击毙14名暴徒,成功解救6名人质。

2011年7月30日,2名恐怖分子在喀什市劫持杀害卡车司机后砍杀路边群众,现场造成6名无辜群众死亡,28名群众受伤。周围群众奋力抓捕,搏斗中1名犯罪嫌疑人死亡,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1年12月28日,在新疆皮山县南部山区,一暴力恐怖团伙劫持两名人质。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暴徒拒捕行凶,杀害一名公安干警,致一名干警受伤。公安干警当场击毙暴徒7人,击伤4人,抓捕4人。

2012年2月28日18时许,新疆喀什叶城县发生特大暴力事件,官方定性为恐怖袭击案,9名恐怖分子持刀滥杀无辜,造成13名平民死亡20人受伤。公安当场击毙7名恐怖分子,抓获两人。

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发生暴力恐怖案件,共造成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3人受伤及财产重大损失。

2013年10月28日,一辆越野车撞向天安门金水桥护栏后起火,造成车上3人及2名路人死亡,40人受伤。2013年11月24日,“东伊运”认领此次恐袭事件。

新疆鄯善县暴力恐怖案件新疆鄯善县暴力恐怖案件

2013年12月30日,9名暴徒持砍刀袭击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公安局,投掷爆炸装置,纵火焚烧警车。公安民警击毙8人,抓获1人。

2013年6月26日,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等人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鲁克沁镇政府、“富民安居”工程工地等地,疯狂砍杀公安民警、干部、群众,致公安民警、干部、群众共24人死亡,23人受伤,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213.6万元。

2014年3月1日21时许,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

重大危害

在国际恐怖主义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危害问题上,各国几乎都认同以下几点:

(1)它漠视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无视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一种国际范围内的无政府状态,漠视国际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滥用暴力或极端手段,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对国际安全造成威胁。

(2)它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敛取钱财,破坏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损坏社会公共设施,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损毁多年积累的人类历史文明成果,毁灭性的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环境,对世界经济形成直接或间接危害。

(3)它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世界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对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尤其是对国际法律新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恐怖活动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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