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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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中国医师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国家一级协会,是独立的法人社团。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99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医师的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医师的关心和爱护。《医师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医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会徽中CMDA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
CMDA居图案中央,字体端庄、清晰、大方,重点突出。
蛇杖是国际通用的医药学标志,溯源于古希腊的传说。在这里,手杖象征着医学的神圣和权威,暗喻着医师的权利。圣蛇象征着通达医药和对医学权威的守护,为病人解除痛苦,造福于人类。
药用植物的图形象征着中医药。
地球图形象征着国际空间和交流。
人的图形代表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张开的双臂,表现了对健康和生命的渴望,对医学科技进步的期盼。
整个图案以墨绿色为主色,在和平、宁静中透露出生机活力。构图简洁、易懂、明快,寓意深刻。比较全面地表述了医师协会的宗旨和思想。
中国医师协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国医师协会是在中国加入WTO和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这标志着中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由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今后,医师协会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中国医师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
(一)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 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 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MD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及健康管理等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兴办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 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常务理事提议,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卫生部及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未经本会法人代表批准和授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医师执业注册拟交医师协会负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在2016年4月26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拟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并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交由医师协会负责,同时医师协会有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据悉,这将是我国首部出台的地方性医疗法规。
草案明确规定不同等级医院承担的功能定位。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规定其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业务总量50%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了医闹、医暴、号贩子、医托、医赖等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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