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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半个世纪以来,认真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上来;积极引导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关心国家大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和民主决策,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积极力量。

目录

中国法学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30个,大城市法学会14个,地(市)法学会139个,县(市)法学会43个。已有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6个,包括宪法学研究会、法理学研究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研究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监狱法学研究会、能源法学研究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会员总数超过10万人,汇聚着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人才的精英,在国内外有着很高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

宗旨任务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半个世纪以来,积极组织推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立法的起草、论证,参与执法的调查和司法的改革,参与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据近20年来的统计,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数以百计,召开的地区性学术研讨会数以千计,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和法律对策建议数以万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实施,做了大量创造性、开拓性的工作。[1]

组织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2003年11月7日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地方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 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

在本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法学会

地方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历任领导

中国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1982年7月-1986年5月)

名誉会长 杨秀峰

会 长 武新宇(1982年7月-1983年11月)

张友渔(1983年11月-1985年8月)

王仲方(1985年8月-1986年5月)

副会长 王一夫 梁文英 王汉斌 朱剑明 项淳一 甘重斗 钱端升

宦 乡 陈守一 王叔文 曹海波 李广祥 盛 愉

秘书长 陈为典(1985年5月-1986年5月)

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1986年5月-1991年5月)

名誉会长 张友渔 钱端升 刘复之

会 长 王仲方

常务副会长 朱剑明

副会长 任建新 顾 明 李石生 高西江 鲁 坚 梁国庆 张彦宁 王叔文 盛 愉

张国华 高铭暄 甘绩华 陈为典

秘书长 陈为典(1986年5月-1988年10月兼)

宋树涛(1988年10月-1991年5月)

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1991年5月-1997年1月)

名誉会长 张友渔 王汉斌 任建新

会 长 邹瑜

常务副会长 朱剑明

副会长 林 准 俞 雷 佘孟孝 邹恩同 高西江 梁国庆 王叔文 孙琬钟 王家福

罗豪才 高铭暄 陈光中 巫昌祯 宋树涛(1993年增补)

秘书长 宋树涛(兼)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1997年1月-2003年11月)

名誉会长 王汉斌

会 长 任建新

常务副会长 佘孟孝 孙琬钟

副会长 邹恩同 梁国庆 罗豪才 张秀夫 陈冀平 牛 平 王叔文 王家福 高铭暄

陈光中 巫昌祯 罗 锋 卞耀武 魏振瀛 孙在雍 宋树涛

秘书长 宋树涛(兼)

中国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2003年11月至今)

会 长 韩杼滨

常务副会长 刘飏

副会长 牛 平 王景荣 石泰峰 刘法合 刘家琛 孙 谦 孙在雍 朱苏力 宋大涵 宋树涛

张文显 陈冀平 周成奎 罗 锋 段正坤 夏 勇 徐显明 袁曙宏 曾宪义

秘书长 宋树涛(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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