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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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代表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评议委员会是监督、咨询机构。中国残联分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和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等残疾人专门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区)成立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受同级政府领导,上级残联指导。街道、乡镇及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受当地残联的业务指导。 中国残联机关内设11个部厅室,有16个直属单位。 中国残联机关内设11个部门:(一)办公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会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研究室调查研究残疾人问题及与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起草党组和理事会重要文件;承担中国残联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维权部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助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四)组织联络部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五)康复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在康复领域的应用;开展残疾预防辅导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六)教育就业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负责盲文、手语的研究与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七)宣传文化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负责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协调工作;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指导中国残联主办、主管的报刊、出版、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八)体育部研究拟定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协助配合有关部和单位承办重大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指导中国残联主办、主管的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国际联络部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开发和管理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对外宣传;办理日常涉外事务。组织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地方残联外事工作。(十)计划财务部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物资配置和机关行政经费;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科技工作;开发、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承担残联系统内部审计,指导地方残联经费预算、基本建设和基金工作。(十一)人事部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负责对中国残联直接管理的全国性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开展职工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第七章 会 徽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主席团名誉主席:邓朴方
邓朴方,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62—1968年 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1968—1975年 “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5—1984年 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1984—1984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1984—1985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1985—1988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1988—1991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1—2003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2003—2004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2004—2006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2006—2008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2008—2008年11月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2008年11月—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主席团主席:张海迪(女)
张海迪,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历任山东莘县城关医院医生、广播局无线电修理工,济南市文联创作室创作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创作员,中国残联第一、二、三届主席团委员,第三届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青联副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
张海迪,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历任山东莘县城关医院医生、广播局无线电修理工,济南市文联创作室创作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创作员,中国残联第一、二、三届主席团委员,第三届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青联副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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