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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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又称为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
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更正登记是指为消除因登记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登记与实体权利关系原始的不一致状态,对既存登记内容的一部进行订正补充而发生的登记。更正登记的目的在于为错误的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维护秩序安定与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更正登记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错误。
(2)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从而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所设置的临时保全措施。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异议登记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事项被认为错误。
(2)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登记机关不予更正。
(3)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
异议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而只是一种对登记事项存在异议而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制度。但是该制度具有阻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其效力主要有如下几项:(1)权利保全效力。(2)风险警示效力。
回复登记,是指与实体权利关系一致的登记,因不当原因而从登记簿上消灭,对消灭的登记予以回复,以保持原有登记的效力。回复登记氛围灭失回复登记和涂销回复登记。灭失回复登记是指登记薄的全部或一部因地震,水灾等原因发生物理上的灭失,而予以回复的登记。灭失回复登记是对灭失的登记的一种回复保存行为,不设计新的权利义务的变动,权利顺位而不发生变动,涂销回复登记是指因登记的全部或一部被不合法涂销,而使登记回复到涂销前的状态而为的一种记载。涂销回复登记,是对错误登记的矫正,也未有新的权利关系的变动,其顺位依被涂销的登记为准,但因登记的公信力,在回复登记以前,得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护。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最早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德国民法典》加以继承,并为瑞士、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
因预告登记要发生物权的排他效力,故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预告登记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须是可以本登记的事项。预告登记是为本登记作准备的,它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在进行本登记后,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效果。
(2)须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或有法院的假处分命令。
预告登记作成后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权利保全效力。
(2)顺位保全效力。
(3)破产保护效力。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 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中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
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要逐个落实到。重点是作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等有关要求,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加强工作支撑。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等在内的共29项任务;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
2014年中国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研究编制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确权政策,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衔接,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土地股份制改革。
2014年3月国土资源部提出:动产登记公开与否尊重公众意愿,对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包括个人房产登记,登记的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会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并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当天,时任国土部部长的姜大明在江苏徐州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山东青岛、四川泸县、江西崇义等地也在同日陆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018年6月17日,央视报道,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自然资源部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作为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不动产登记精简审批,化解“堵点”“痛点”,解决“不为”“乱为”问题,成为保护财产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翼。
各地注重机制突破,健全部门联办机制,对房屋转让涉及的登记、税收和交易管理等,通过“一窗受理”,让企业和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目前全国有488个县区实现登记、税务、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设立综合受理窗口2095个。
针对抵押登记量大面广、农村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的实际,登记服务端口前移,在银行开放抵押登记端口2200多个,在乡镇设立受理点5700多个。
据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2014年4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拉开了序幕。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等国土部相关政策出台后,广东再制定实施细则,或将先在广州、深圳开始试点,再全省铺开。
中国不动产登记进入倒计时,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在机构尚未建立、职责和资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部门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不影响百姓顺利办理产权证书。
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会强制换证,而是逐步替换旧证书,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国土资源部将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着力法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等诸多层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着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提供有效服务。逐步拓展信息平台应用领域,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2014年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从2014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4年要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 《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和 《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年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2014年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国土资源部2014年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
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
不动产的全面登记和实施,也将推动决策部门更清楚地掌握我国各类不动产的“家底”,将原来相关统计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转为统一登记,也为房地产等各类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相比“降房价”的效果,精准的数据更有利于房地产的稳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该条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了“查询目的的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2018年6月16日,自然资源部相关人士透露,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
业内人士表示,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一方面是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我国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基础。未来在有效摸清市场实际情况的背景下,调控将更有针对性,房地产税等长效机制的工作也将顺利推进。
自然资源部最新消息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这也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全国“一盘棋”。
自然资源部最新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规范2017年实施
2016年12月7日,从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规范除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还赋予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公证选择权。
北京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继承房产公证成可选项
该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市民愿意走公证程序,还可以按照公证程序来办;如果市民想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手续,省去公证环节和费用,也可以办理。
国土资源部就注意到这样的情况。2016年5月3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通知》对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该通知也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不公证者要到大厅过七关
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但为了确保市民财产安全,市规划国土委对查验环节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负责人仔细比较了选择公证和不选择公证两种情况。
其中,选择公证的继承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未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虑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而选择不公证的申请人,则可以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登记大厅将先查询此房产是否可以登记、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也就是说,经过查询、申请、查验、询问、受理、审核、公示之后,继承了房产的申请人就可以进入登记环节,拿到房本了。
“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业内专家说,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
房本遗失无需登报声明
规范实施后,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该规范新确定和规范了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等便民措施。
“这是顺应国家‘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相关负责人列举了多条便民措施,比如此前如果遗失房产证,市民必须去登报,拿着登报声明才能办理后续业务;而此后,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
以前如果委托他人办理业务,需要进行公证。而从2017年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
新《规范》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另外还简化了补换证手续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程序,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据了解,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已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公众想了解更多服务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
不动产登记今起可移动端预约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移动预约系统从2018年3月29日起上线运行,公众可关注微信服务号“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进行线上预约登记,预约本市除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之外13个区的不动产登记号源。4月30日前,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区逐步接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预约系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移动预约系统面向自然人,系统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的8:00至23:00,每周一8时移动预约系统发布下一周期新号源。移动预约办理范围包括新建房屋买卖、存量房屋买卖、抵押权首次登记3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预约系统使用问题或业务咨询,可致电房屋所在区的登记大厅进行咨询。
2018年7月,上海银监局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联合印发《关于启动新版银行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启动新版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查询系统。
通过新版银行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海银监局辖内所有银行均可依法在线查询不动产权利人、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定期接受汇总信息推送等信息查询服务,还可在线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进一步提高了登记查询和办理的效率与质量。同时,《通知》还对银行查询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安全、人员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规范商业银行在线查询流程,强化信息保密要求。
据悉,新版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启用后,上海银监局辖内银行可更为高效便捷地获取真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而推动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缓释能力,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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