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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明

冯志明,出生于195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新城区分局副局长,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成为第一个被调查的“呼格案”责任人。2015年4月10日,冯志明被组织部门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和正处级侦察员职务。2016年1月31日,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2016年3月3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由检察机关起诉移送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等待宣判。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2017年7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录

冯志明,历任

1978年在

冯志明从警30多年,有过基层到高层的多样履历,也曾多次立一、二、三等功,先后获得各级单位表彰,多次获评自治区公安系统模范警察。

1996年6月,冯志明因领导破“呼格案”与其他多位警官获集体二等功。

人物事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夜班休息时遇到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与工友闫峰在工厂附近治安亭报案。报案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的冯志明认定呼格吉勒图为杀人凶手。

呼格吉勒呼格吉勒

1996年6月10日,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内蒙古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呼和浩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201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

2015年4月10日,冯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和正处级侦察员职务。

2015年9月,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冯志明妻子经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2015年6月,冯志明被免去党委委员。

2015年9月,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长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2016年1月,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2016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回应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的最新进展,曾主办该案的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由检察机关起诉移送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等待宣判。

2016年4月29日,冯志明案由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8月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经营等方面给予帮助,共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450余万元;被告人冯志明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入不入账、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冯志明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冯志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对价值34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等。

一审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判决。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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