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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儒学联合会

国际儒学联合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nfucian Association,简称:ICA)由中国、韩国、日本、美国、德国、新加坡、越南等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与儒学研究有关的学术团体共同发起,于1994年10月5日在中国北京正式宣告成立;1995年7月在中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性学术团体。联合会永久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目录

国际儒学联合会的具体工作包括: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与评价学术研究成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与讲演;推广儒学教育;编纂出版学术著作、期刊与资料;编辑发行本会活动及国际学术信息导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募集国际儒学研究基金;开拓其他有助于儒学发展的事业。

国际儒学联合会的机构由执行机构、议决机构和指导咨询机构三部分组成。执行机构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下设秘书处,设学术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传播普及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议决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常设议决机构,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任理事会代行职责。指导咨询机构由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荣誉顾问、顾问组成。

宗旨

研究儒学思想,继承儒学菁华,发扬儒学精神,以促进人类之自由平等,和平发展与繁荣。

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现任领导

会 长:叶选平(中国大陆)

常务副会长:滕文生(中国大陆)

副 会 长:杨 波(中国大陆) 杜维明(美国) 梁承武(韩国)

石川忠久(日本) 韩喜凯(中国大陆) 赵令扬(中国香港)

戴琏璋(中国台湾) 成中英(美国) 李瑞智(澳大利亚)

理 事 长:徐正炖(韩国)

常务副理事长:赵毅武(中国大陆)

副 理 事 长:陈荣照(新加坡) 沈宇永(韩国) 汤恩佳(中国香港)

池田知久(日本) 钱 逊(中国大陆) 刘述先(中国台湾)

董金裕(中国台湾) 陈大江(印尼) 梁国典(中国大陆)

安乐哲(美国) 杜瑞乐(法国) 顾 彬(德国)

陈启生(马来西亚) 卢基扬诺夫(俄罗斯)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儒学联合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nfucian Association (ICA)。

第2条 本会是由各国、各地区与儒学有关的学术团体、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国际学术联合组织。

第3条 本会之宗旨在于研究儒学思想,继承儒学精华,发扬儒学精神,以促进人类之自由平等、和平发展与持久繁荣。

第4条 本会永久会址设于中国北京。

第5条 本会之具体工作包括:

1.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与评价学术研究成果。

2.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3.举办学术讲座与讲演。

4.推广儒学教育。

5.编纂出版学术著作、期刊与资料。

6.编辑发行本会活动及国际学术信息导报。

7.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8.募集国际儒学研究基金。

9.开拓其他有助于儒学发展的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6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7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与儒学有关的团体、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执行机构审议通过,报常任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宗旨的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一名常任理事或两名理事推荐,经执行机构审议通过,报常任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经催促提醒,半年后仍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者,经执行机构报请常任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8条 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一团体会员为一票。

2.参与本会工作,利用本会设施。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9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2.各团体会员有义务提供本地区的儒学工作情况。

3.缴纳会费。

入会费:团体会员每团体入会费美金100元或人民币700元,个人会员每人入会费美金50元或人民币350元。

年会费:团体会员每年缴会费80美金或人民币56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会费美金30元或人民币200元。

第三章 议决机构

第10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议决机构。

1.会员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①选举产生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

②审议修改章程议案

③审议本会预决算。

④审议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⑤议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11条 理事会是议决机构。

1.理事会的组织:

①理事长由理事会选出,以得票最多者担任之。

②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协商通过。理事长指派其中一名为常务副理事长。

③理事总人数不超过300名。

④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常设执行机构从会员中提名,常任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通过。

⑤理事长为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出缺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⑥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2.理事会之职能:

①审议向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②议决本会的主要工作。

③负责筹划本会所需的财政支援。

④审议、通过本会之预算、决算。

⑤议决会长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常任理事会

1.本会发起会员单位: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孔孟学会(台北)、韩国儒教学会、日本斯文会、美国国际中国哲学会、新加坡国立大学汉学研究中心、香港人文科学学会、越南代表和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任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常任理事每三年轮流主办一次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会议。

2.团体会员担任常任理事职务的代表,如在任期中发生职务变更,由新任接替,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任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13条 本会指导与咨询组织如下:

1.设名誉会长一名。

2.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常设执行机构有义务随时或定期向名誉理事长通报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理事长有义务向理事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3.设荣誉顾问若干名。荣誉顾问一般由离任的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对国际儒联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

4.顾问若干名。

顾问有义务就本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乃至各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5.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荣誉顾问、顾问由会长聘请。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14条 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组织如下:

1.会长一名。

2.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3.秘书长一名。

4.副秘书长若干名。

5.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处设总务、财务等职能部门,各设主管一名。

第15条 常设执行机构领导人员的产生:

1.会长由常任理事会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以得票最多者担任之。

2.副会长由会长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会长选定其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

3.秘书长由会长聘任。

4.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

5.学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委员由会长聘任。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由会长聘任。秘书处所属总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主管由秘书长聘任。

第16条 常设执行机构领导人员的职责如下:

1.会长代表本会掌管一切会务,为会员大会之主席,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会同理事长主持召开常任理事会。

2.常务副会长辅佐会长并出席常任理事会,会长因故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

3.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4.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会议

第17条 会员大会五年一次,由会长、理事长召集,会长主持。常任理事半数以上或理事3/5以上、会员2/3以上提出要求时,由会长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18条 理事会五年一次。常任理事半数以上或理事3/5以上提出要求时,由理事长召开临时理事会。常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因事未能召开会议时,可以隔年召开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主要工作和预、决算。

第19条 有效议决

1.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2.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3.常任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4.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常任理事会开会之时,不出席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理事、常任理事可提出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并计入成员人数,但不赋予表决权。

第七章 财政

第20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21条 本会财政收入为入会费、会费、赞助金、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22条 本会设置特定事业基金、如奖励基金、专题研究基金等。其具体运作,由常设执行机构另行规定。

第23条 每年度由常设执行机构提交财务报告,通报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24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25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26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27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28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章程修订与解释

第29条 章程的修订权在会员大会。

第30条 章程的解释权由会员大会赋予常任理事会。

附 则

1.国际儒联章程自1994年10月5日本会成立大会之日起施行。

2.2004年6月26日由二届二次常任理事扩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于2004年10月11日提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

3.2009年6月由三届三次常任理事扩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于2009年9月23日提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

4.本章程未尽事项由常任理事会另行订定。

5.本章程以中文本为法定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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