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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部门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最高法2016年12月28日对外公布了修改后的巡回法庭司法解释,明确了巡回法庭地点和巡回区范围。至此,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已覆盖26个省份,剩余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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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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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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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中国共产党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4年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12月3日审议通过巡回法庭组建实施方案,明确以改革探索、精简高效、分类管理、逐步实施为原则,全面开展人员选派、建章立制、后勤保障等组建工作。12月12日,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党组,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对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任职谈话。

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从选派人员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干部规格高,;2,司法能力强;3,队伍结构好。

设置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力量就设立巡回法庭进行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形成高效完善的法治实施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庭长简介

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1963年出生的刘贵祥是河南新乡人,从吉林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成为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的一名干部。1996年,在获知最高人民法院招聘的消息后,走入了最高法经济审判庭,由此开启了在最高法近20年的工作历程。

2013年6月,履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之后,刘贵祥在最高法重拳整治“老赖”的过程中扮演起关键角色,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库、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推行后,刘贵祥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并多次向外界公布惩治“老赖”行动的最新进展。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了任命刘贵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的决定。

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胡云腾是第二巡回法庭党组书记、庭长。官方简历显示,1955年出生的胡云腾为刑法学博士毕业,在2002年进入最高法之前,他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多年,此前曾被媒体称为“学者型官员”。

胡云腾,男,汉族,19559月生,安徽霍邱人,19719月参加工作,1985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20144月起,胡云腾出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201412月任第二巡回法庭党组书记、庭长。

最新任命巡回法庭庭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景汉朝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八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法庭设置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会议强调,要注意把握好巡回法庭的定位,处理好巡回法庭同所在地、巡回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关系,发挥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更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将在这4个市挂牌成立。目前,4个巡回法庭的干部队伍已经选拔组建完成。

第三巡回法庭挂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8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挂牌,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三巡回法庭的挂牌标志着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

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

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

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以及近年来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和设立地点。

据了解,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第三巡回法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选派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

第五巡回法庭挂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9日上午在重庆市正式揭牌,成为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

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庭长。

李少平介绍说,最高法把西南地区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是综合考虑西南地区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等情况,反复权衡,慎重决策的结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越来越迫切。

“西南地区地域辽阔,位于祖国边陲,距离北京地理位置较远,交通相对不便。在重庆市设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将极大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更加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李少平说。

他表示,第五巡回法庭的设置体现“精简、高效、实用”等现代新型法院的特点,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组建审判团队,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

在介绍第五巡回法庭的工作设想时,李少平还表示,法庭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第五巡回法庭现有的各种技术装备条件,加快建设‘智慧法庭’,推进网上办案,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开展法院工作的能力”。

第五巡回法庭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子山体育公园内,总建筑面积达到1.8万平方米。目前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实现了“能办公、能立案、能接访、能开庭、能生活”的预期建设目标,基本具备履行法定职能所必需的各项办公条件。

工作成效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对此指出,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全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两个巡回法庭运行近两年来,受到当事人以及广大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好评,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3号,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解释修改

最高法2016年12月28日对外公布了修改后的巡回法庭司法解释,明确了巡回法庭地点和巡回区范围。至此,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已覆盖26个省份,剩余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经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28日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依据。

据了解,司法解释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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