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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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3年,中国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如今经过20多年的酝酿,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30日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
作为我国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存款保险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为更全面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从覆盖存款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存款保险均实行限额偿付。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我国实行比较高的存款保险额度。按照条例规定,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相当于我国2013年人均GDP的12倍左右,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5倍)。50万元的偿付限额,能够全额覆盖99.6%以上存款人(包括企业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后,如果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如果按一个家庭三个人或更多人计算,实际上每个家庭受到的保障水平更高。
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整体运行稳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进一步提升,储户存款安全有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通常也是通过收购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的银行,从而使存款人继续受到全面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实现的是信心稳定,通过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保障。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是条例规定,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三是更注重事前防范。通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银行体系更健康了,存款人也就更有保障了。
四是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通过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能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实现快速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条例规定,存款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直接偿付、委托偿付的方式保护存款人,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采取收购承接等方式,支持健康的机构承接问题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业务,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的银行,从而使存款人继续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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