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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 ,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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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全称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的架构是依循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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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四项主要活动:审议缔约国定期交送的报告(第19条);在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时进行秘密调查(第20条);审议声称因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以及审议国家的申诉(第21条)。对个人或针对另一国的申诉的审议只有在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此类来文时才能进行。委员会将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送交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大会。

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并在随后每四年提交提交关于其所采取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之后,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结论与建根据第21条,缔约国可以送交来文声称另一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此类申诉。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即可开始秘密调查,除非该缔约国根据第28条声明不承认委员会与此有关的职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与适当的评论和建议要交给缔约国,并要求缔约国提供随后采取行动的情况。

大事件

关塔那摩监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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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36次会议闭幕并发布报告,敦促美国关闭关塔那摩监狱。(2006年5月19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了记者会。美国问题特别报告员费南多·马丁内斯(Fernando Marino Martinez)在记者会上说,会议援引例证指出,关塔那摩监狱使用的一些审讯手段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这座监狱应该关闭。

会议对美国秘密转移被关押者的三种类型做出了评论,指出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转移看来都导致了被转移者遭受酷刑。关塔那摩的那么多被囚禁者,远离家园,被关押了这么多年,就算有什么证据可以用来对他们进行审判,这种审判也不可能公平。因此,关塔那摩监狱应该结束。

2006年5月月5日,美国向联合国反对酷刑问题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美国坚称,在古巴的关塔那摩、阿富汗伊拉克的拘禁中心,只应受战争法的约束,《禁止酷刑公约》不适用。美国代表团同时认为,许多新闻报导是没有根据的夸张,希望委员会不要相信。

2005年11月1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法官和律师独立”、“宗教信仰自由”、“身体和精神健康”、“酷刑和非人道对待”以及“任意刑拘”问题的5名人权专家联合发表声明说,因美国政府不同意让他们与关塔那摩被拘禁者进行单独交谈,他们决定拒绝美国的邀请,放弃原定于2005年12月6日赴关塔那摩调查的计划。

慰安妇事件

2013年5月31日,针对日本维新会共同党首、大阪市长桥下彻的慰安妇发言,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倡议,要求日本政府反对政府及公职人员否认事实、做出试图伤害前慰安妇的行为。报道称,在5月21和22日进行的对日审查中,禁止酷刑委员会反复提及“大阪市长的发言”。 

弗格森事件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表示,美国应该对本国警察野蛮暴力行为和多起射杀手无寸铁黑人的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提出起诉。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由10名国际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公约》)的落实情况。委员会28日公布了对美国落实《公约》定期报告的审议结论。

在这份结论中,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美国警察残忍暴行和对少数族裔、移民等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深表关注,特别是“经常性、反复发生的针对手无寸铁的黑人个体的枪击或致命追击”。

委员会呼吁美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时保持克制,并建议设立独立机构,“对警察所有野蛮行为和滥用武力情况进行迅速、有效和公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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