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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

英国下议院(英语:House of Commons,一译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目录

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但时至今日,下议院却在两院中占上了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下议院之官式全称为“尊贵的与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议院议员”(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坊间一直以为,下议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来自英文“commoners”(解庶民),反映下院议员尽皆庶民出身,以区别由贵族所掌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不过,这种解释背后没有史实支持,其实“Commons”一字语出诺曼法语的“communes”,意指议员们所代表的社区,具地理意味。上、下两院皆设于伦敦的西敏宫内,而每次会议时,议事厅内必置有一权杖,以彰皇权。

沿革

历经15世纪晚期的一连串内战,君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大贵族的权力则不断被削弱。在这些年头中,上、下两院的权力亦同样进一步萎缩,而君主绝对而无上的权威则主导了国家。到了16世纪都铎皇朝期间,君主的权力更达到了顶峰极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图亚特皇朝开始统治以后,君主的权力即从顶端走进下坡。在首两任斯图亚特皇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的统治期间,他们皆曾经在税收、宗教和皇家权力等议题上与下院爆发冲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君主与议会的关系陷入了无可修补的地步,最终更引发了英国内战。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斩首,君主与上议院亦同被废除。此后,下议院理论上虽然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机构,但事实上全国尽皆紧控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之中,到1653年,克伦威尔复将国会完全废除。然而,在克伦威尔死后,君主制即在1660年复辟,而上、下两院亦得而重新召开。君主复辟以后,君主的影响力已无复于昔时,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荣革命出走外地以后,君主权力更形削减。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国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镇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镇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镇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院议员。这些被过份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而当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草案》,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草案。时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草案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伯爵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草案。这份法桉世称《1832年改革法案》,又名《大改革法案》。根据法案,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镇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案通过以后,下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案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案,提到上院时,尽管上院有意否决法案,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选后,阿斯奎斯确定了限制上议院权力的草案必获下院通过。在上院投票前,乔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议,若果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有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涌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改变了两院拥有相等立法权的情况。法案通过后,上院失去对议案的否决权,只保留下拖延的权利,此外,绝大部份的法案都不可在上议院搁置超过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49年国会法案》通过后更减至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而预算案更不可搁置超过一个月。经此事以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下院都成为国会中较具影响力的一方。
自17世纪开始,国会议员之职是没有酬劳的,绝大部份的议员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赞助人资助生计。至于早期的工党国会议员就曾由工会发放薪金,但未几即于1910年被上议院裁定为非法。上议院的裁决,终促使《1911年国会法桉》通过向议员发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国会议员,则一直是受薪的。

议员和选举

选举时每一名国会议员均代表一个选区,但在19世纪改革以前,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在昔日,选区与人口的多寡没有十分大的关系,每郡和每自治镇在拥有固定的边界下,其选区绝大部份都由两名国会议员代表。迟至《1832年改革法桉》通过后,议席才得到较平均的分配。后来1885年的国会改革中,绝大部份“一区两席”的选区被改为“一区一席”,到1948年,仅存下来的“一区两席”选区亦全数废除。而在同年,所有的大学选区亦被废止,这些选区的作用,则主要是让牛津、剑桥和苏格兰一类古老的大学在下院有发言权。因此,自此以后,下议院的所有选区均只选出一名的下院议员。当然,从技术层面说,现今下院选区依然有郡选区和自治市镇选区之分,不过其分别仅限于限制候选人竞选经费之多与寡。下院选区的边界是由四个常任和独立的边界委员会所订定的。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分别代表英格兰、威尔士(又译威尔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一般而言,选区边界是按照人口与法规而订定的。

按规定,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必须拥有大约合共613个选区,其中威尔士不可少于35个,另外北爱尔兰的选区数目则要介于16至18个。边界委员会大约每8至12年就会对所以选区边界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估,而中期评估亦会按时进行。在订定选区边界时,委员会通常都会参考地方政府的边界,但为免选区与选区之间的人口数目出现重大差距,选区边界亦可与地方政府边界出现明显差别。委员会订定边界后,须经国会批准方才生效,不过委员会却可以拒绝国会提出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现时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即将收归到在2000年成立的选举委员会,而现时英国共有650个选区,其中英格兰有533个、威尔士有40个、苏格兰有59个,而北爱尔兰有18个。每当君主解散国会,大选就会举行。在什么时候解散国会,往往是由首相决定(见与政府关系一段),然而,每届国会不可长于5年,除非上、下两院一致通过法桉将之延长,而该法桉亦必须获得御准方会生效。即使国会任期得到延长,但上议院仍然保留权利将法案否决。大选的投票日期是由首相决定的,但传统上,投票日通常都在星期二。在候选人资格方面,任何未成年人士、上议院议员、囚犯和精神失常者均不可参选;所有候选人都须要提交提名文件,内面要附有10名来自候选人出选选区的居民签名。此外,所有候选人亦要缴交500英镑的按金,才准参选。收取按金,是为免有无聊人士捣乱,而只有取得选区总投票数百份之五或以上的候选人,方可取回按金。在大选中,每一选区选出一名议员,方法则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这意味拥有最多票的候选人才可胜出。至于投票人方面,每名投票者只可在一个选区中投票,而他必须要是英国居民,并同时拥有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才有权投票。此外,任何居于外地的英国公民都有权在迁居海外后的首15年投票。一旦当选,国会议员就会一直供职至国会解散为止。不过,如果国会议员逝世或不再符合资格(见资格一段)的话,那其议席就会悬缺。另外,下议院亦有权力开除议员,但这只适用于议员严重失职,或议员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之情况。议员的议席若果出现悬缺,议席所属选区就会举行补选,以选出新的议员,而补选所采的选举方法,则与大选无异。

尽管上议院是国会的一份子,但“国会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一词却仅指下议院的议员;凡国会议员者,均可在其姓名后加上“MP”字样(如“白高敦,MP”)。国会议员每年基本可得薪酬59,095英镑,并且按额外的官位上调薪酬(如兼任下议院议长的议员)。除薪金以外,国会议员也可取得津贴;现时平均每名议员可取得介于100,000英镑至150,000英镑的津贴,以花费于和议员工作有关的事情上(如议员办公室开支、邮费和往来国会的交通费)。此外,对于来自伦敦以外的国会议员而言,他们更可取得津贴在伦敦安顿居住。

议员资格

要参选国会议员,往往存在很多资格限制,当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参选者须年满21岁,不过,自《选举行政法桉》在2006年生效以后,根据该法桉第17章的修订,参选年龄现已降低至18岁。此外,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通过以后,合资格的参选者必须拥有英国公民、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任一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至于在此法桉生效以前,依据《1701年嗣位法桉》之规定,则只有英国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参选资格,可见旧日的限制更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议院议员都不可竞逐下院议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选投票,不过他们却有权在场旁听下院辩论。

下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被法庭颁布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限英格兰与威尔斯)、经法庭宣布破产(仅限北爱尔兰)、或遭没收财产(仅限苏格兰)之臣民皆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错乱者皆没有资格成为下院议员。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桉》,假若有一名下院议员患上精神病,经两名专家诊断并上报议长后,其所属议席即可被宣布悬缺。另外,根据一项由18世纪开始引用的普通法规定,凡聋哑者皆不具资格成为下院议员;不过,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引用,即使引用亦很大机会被法庭推翻。以前工党下院议员杰克·阿什利为例,即使他在1966年当选下院议员后患上失聪,但他仍继续担任议员达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经被判叛国罪,于服刑期满之前均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惟经判决定谳后复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狱一年或以上者即丧失资格。另据《1983年人民代表法桉》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即丧失资格10年。至于根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桉》规定,任何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外国立法机关成员(爱尔兰共和国与英联邦国家之立法机关成员除外),以及数种在法桉列出的皇室官员,皆不具成为下院议员之资格。《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桉》之出现,使以往的同类型法桉得以统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实《1701年嗣位法桉》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几类皇室官员出任下院议员。然而,虽然政府部长同是皇室的受薪雇员,但他们却具资格成下院议员。

某几类皇室官员之所以不可成为下院议员,是为了规避下院在1623年,明令下院议员不可放弃自己的议席之规定。虽说下院议员理论上不可辞职,但事实上是可以的。如果有一位议员希望从下院辞职,他可以提出要求担任两个礼节性皇室官职的其中一个,它们分别是奇尔特恩诸邑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和诺斯特德庄园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这两个都是没有工作的带薪职位,而设立的目的仅在于让下院议员有“辞职”的方法。上述两职都是由财政大臣负责任命的,按照惯例,凡有议员向财政大臣提出,他一般都会照办不误,好让他能够辞职。

职员

每当下议院进行会时,都有一名职员主持会议,该职员称为议长。下院议长是由下院议员全体选出的,而选举一般会在每届国会开幕,或议长一职悬缺时举行。假如现任议长希望在新一届国会中续任,那全体议员只须要通过动议,再经重选取得足够票选,就可留任;否则,全体议员就要透过秘密投票产生新议长。议长当选后,要得到君主任命方才正式生效,但这种皇家认可现只属礼节性的惯例。在议长之下,一共设有3名副议长,当中居首者为筹款委员会主席,其馀两者则分别是第一和第二筹款委员会副主席。这三个职称原本来自下院的筹款委员会,此委员会以往由筹款委员会主席主持,但尽管委员会早已在1967年废除,但这些传统职称却得到保留,并继续由下院的副议长所兼领。另外,下院的议长与副议长皆同时为下院的议员。

在主持会议时,议长与副议长都会穿上黑色礼袍。原本历任议长也会戴上假发,惟前议长迈克尔·马丁与他的前任贝蒂·布思罗伊德皆打破了这一传统。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事厅内都有自己专有的席位,而位置则是在议事厅之正上方。此外,下院议长同时是下议院委员会的主席,他会负责监理下院的运作,并在辩论时安排议员发言。如果有议员认为有人破坏会议常规,他都可以向议长提出有关“议事程序的问题”,然后再由议长决定理据是否成立。相较于与上议院职级相称的上议院议长,下院议长显得更具权力,因为他有权对违反会议常规的议员作出处分。按照惯例,议长与副议长都须要保持中立,澹化其与所属政党的关系,所以他们在会议中并不会投票,而且通常也不会参加所属政党的活动。一般而言,如果一位议长希望在国会竞逐连任,他所属的选区与主要的政党也会表示尊重和支持,而议长即使在他日离开下院,他多数仍会尽量与所属政党保持距离。

下议院执行秘书是下院的首席官员,也是下院有关程序事务上的首席顾问。执行秘书并非下院的议员,而是一位常任官员;他负责向议长就有关议事规条与议事程序方面的事务,提供意见,并负责签署法令与官方传票,以及批注和签署草案。下院执行秘书同时是下院管理局之首,而该局另有六名成员,他们分别是下院内六个部门的首长。另外,下院执行秘书下设有副手,职称为助理执行秘书。除执行秘书外,下院另一主要职员是警卫官,院内门禁、秩序和安全全部由他负责。警卫官另负责保管一把礼节性权杖,该权杖象征了下议院与君主的权威,下院每日会议时,权杖都须放置于议长前方的议事桌上,以彰皇权。最后,下议院图书馆又设有图书馆馆长一职;他是图书馆的首长,而图书馆则为下院提供所需的资讯。

议事程序

和上议院一样,下议院同样在伦敦的西敏宫召开会议;

自国会在1999年改革以后,下议院也会用西敏宫内西敏堂的一部份(即前“大委员会室”)作为会议场地。不过在西敏堂举行的会议,议题一般较不具争议性,而且多与党派的利益无关,至于任何都须要透过投票解决的会议,则一定要在议事厅内进行。现今每逢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西敏堂都会召开会议,不过星期二与星期三的会议则因为横跨午饭时间,故会议又分作上、下午两段。另外,假如下院有其他会议同时进行的话,那西敏堂的会议通常都会取消。

下院的会议一般都向公众开放,但下院却可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闭门会议(惟此情况自1950年以来仅发生过两次)。传统上,如果有议员希望会议闭门进行,他只须要提出“有不怀好意的陌生人在场”,那么下院议员就会进行简单的多数投票,以决定是否进行闭门会议。在昔日,由于下院与君主的关系并不如今日的和洽,所以议员往往便用此手段将会议保密。可是,由于此法则后来被人滥用,借意拖延或打断会议,所以这种简便的闭门会议程序终在1998年废除;自此以后,如果议员希望进行闭门会议,就要透过正式的动议程序达成。现时下院的辩论都由BBC负责以电台与电视广播,而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则是下院辩论的文字纪录。

国会每年都会召开国会开议大典,以象征新一年的国会正式召开。国会开议大典在上议院议事厅举行,君主届时会在两院议员齐集下,发表演说,勾划政府施政事宜。在仪式开幕时,身在上院供职的黑杖传令官会到下院议事厅宣召下院议员到上院议事厅。不过在他宣召前,下院议事厅大门会紧紧闭上,以象征下院议事不得外人干涉。这时,黑杖传令官会用他手上的黑杖敲打议事厅大门三次,接着大门就会为他而启。黑杖传令官进入议事厅后,就会即向一众下院议员宣告君主已经等候接见。下院议员然后就会移步上议院议事厅,以恭听一年一度的女皇致辞。不过,对于新芬党或支持废除帝制的下院议员而言,他们每年都会选择回避国会开议大典。

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又称“断头台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不过,议长有时却会对动议作出拒绝,以保护议会内少数派的发言权利。今时今日,下院在辩论前多会制定时间表动议,好让在各方的共识下,各项辩论都可以按时进行,自这种做法出现后,“断头台动议”现已日益罕见。

一场辩论完结,或遭提早结束的时候,所辩论的动议就会进入投票阶段。首先,议员会先进行口头表决,方法是由议长或副议长再次提出动议,然后再由众议员以口头回答“满意”(Aye)或“反对”(No)。口头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者就会宣布表决结果。

委员会

下议院内设有大量的委员会,分别有:

社团与地方政府委员会

文化、媒体和体育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

创新、大学、科学与技能委员会

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委员会

环境审计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健康委员会

内政事务委员会

国际发展委员会

儿童、学校和家庭委员会

商业与企业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就业与养老金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

规章制度改革委员会

法令文件委员会

公共账目委员会

能源与气候变化委员会

议员补贴委员会

选拔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北爱尔兰事务委员会

苏格兰事务委员会

威尔士事务委员会

标准和特权委员会

公共行政委员会

武器出口控制委员会

武装力量法令委员会

欧洲事务审核委员会

财政与服务委员会

下议院现代化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各有司职,而其中最常见的职责是去对草案作出检讨。委员会一般会对一条草案作出详细的检讨,有些时候还会作出修订。对于一些涉及宪制根本,或是财政措施的草案,更加会交予由全个下院组成的委员会审阅。这类委员会一般不由议长主持,而是由筹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而其会议则在下院议事厅进行。

在2006年以前,下院绝大部份的草案都会送交常务委员会,每个常务委员会通常由16至50名不等的议员组成。而每一个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则往往可以反映一政党在下院的地位与重要性。虽然“常务”一词似有常任的性质,但事实上常务委员会委员都是不常任的,每每有新的草案呈送委员会,委员会就要重新选拔议员。下院从来没有限制常务委员会的数量,惟按惯例通常只有10个常务委员会同时存在。在一些较罕见的情况下,下院还会设立特别常务委员会。特别常务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运作法则大同小异,但特别常务委员会却可以为所审视的草案召开听证会和作出调查。在2006年11月起,常务委员会已更名公共草案委员会。

下议院还有数个部门专责委员会。一如常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组成也可以大概反映出政党在下院的实力。每个部门专责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主席,并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部门专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去检视与调查某一政府部门的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部门专责委员会更有权召开听证会和搜集证据。法案有时也会送交部门专责委员会,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部门专责委员会外,下院还有另一种专责委员会,称为院内委员会(Domestic Committee),院内委员会负责监督下院的行政运作,以及提供予议员们的服务。此外,下院其他的委员会还计有联合委员会(成员同时包括上院议员的委员会)、标准与利益委员会(处理有关国会利益,与及关系到议员操守之事务)和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各委员会之委员)等等。

立法职能

两院也有权提出议案,但具争议性的议案一般也会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则负责提出次要的议案,以好使两院的议事议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国会法桉》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桉),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桉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桉。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桉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桉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桉。

与政府关系

下议院不会选出首相,但下院各党派的势力却往往对首相人选起关键性影响。根从惯例而言,首相必须向下院负责,也要设法取得到下院的多数支持。因此,每当首相一职出现悬缺的时候,君主所委任的新首相,都必须是一位得到下院大多数支持之人物,而此人物则往往是下院最大党的党魁(下院第二大党的党魁则成为反对党领袖)。在现代而言,首相尽皆出自下院,而非上院。

只会在得到下院信任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留任。假若下院对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的话,就会透过否决信任动议,或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表明。信任与不信任动议的内容,常常会使用诸如“本院对女皇陛下政府尽失信心”一类明确而不客气的语调,不过有些时候,语调则会比较客气。另一方面,一些性质十分重要,又同时属于政府施政纲领范畴的议桉(如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桉),也时常会被人们与信任动议看齐。当下院真的对政府失去信心,那么首相就有义务下野辞职,或向君主提请解散国会,尽早举行大选。

遭到反对党以投票强迫,一般而言,首相都可在君主之许可下择日解散国会,然后再择日举行大选。在选择这些日子时,首相多会作出政治上的考虑,以选出一个最有利其政党的日子。然而,每届国会均不可长于5年,过期就会自动解散。不过两院可透过共同通过法桉的方式延长国会任期,而这种情况在两次大战时期都曾出现过。惟在现实上,国会在5年后自动解散是极为罕见的事,因为按照惯例,解散国会之请通常会在国会任期自动达至最后限期前提出。

是国会任期已届5年、政府失去下院的信任,还是首相自动提出,下院都会被解散,然后举行大选。若果在大选后,首相所属政党仍然是下院的多数党,那么首相就可以继续留任;不过,若果其政党在大选失去多数优势,首相就要被迫辞职,好让君主委任出新首相。然而,即使首相没有在选举中失利,他却仍然有权利辞职(如以个人健康为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其接任人选则是其所属政党的新党魁。奇怪的是,直到1965年以前,英国保守党都没有一套机制以选出党魁,结果在1957年,由于时任首相艾登爵士于辞职时没有交代继任人选,以致保守党没法提名出继任人。最终要在女皇征询官员以后,才委任麦美伦出任首相,而麦美伦则顺理成章地同时出任该党党魁。

惯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是上院或下院的议员。虽然不时也会有国会外的人士获得政治任命,但他们之后大抵上会透过下院补选或封爵而进入议会。自1902年以来,历任首相尽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霍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就实际层面而言,下议院本身对政府的监察始终是颇为有限的。基于多数制投票被应用于选举之中,执政党大多会在下院取得大幅度的多数优势,从而使执政党更不愿意与其他政党合作。再加上现代的英国政党组织严密,个别议员的自由度十分有限,所以综观整个20世纪,历届政府亦只曾经3次遭下院通过不信任动议(1924年2次,1979年1次)。然而,后坐议员的“叛乱”却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后坐议员与所属政党持相反意见,将有机会使议桉流产(如《2006年恐怖主义法桉》)。惟相较于前文提及过的专责委员会,后坐议员的监察力量仍算是相形见绌的。

下议院技术上仍然保留有弹劾失当皇室官员(以至于包括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权力,以警惩犯事者。弹劾桉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惟弹劾权基本上已停止采用,并为其他如不信任动议的方法所取代。历史上最晚的一宗弹劾桉则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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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香港政局 中国呼吁停止干涉内政

尽管《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已经30年,但英国一些政客总觉得对香港这个前殖民地还有“未尽的义务”。就在香港反对派拼命造势,试图颠覆全国人大公布的有关香港政改的决定时,英国议会开始对“香港紧张局势”进行“调查”。对此,中方致信呼吁英方取消此项调查,立即停止干涉中国内政。事实上,在这场香港普选风波中,反对派没有得到多少国际势力的支持。在1日晚港大学生会宣布罢课以及反对派对中央特派员李飞住处进行了疯狂包围之后,2日,“占中”成员并未大规模走上街,“占中”组织者戴耀廷在接受美国彭博社采访时承认,“加入我们的人数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多,因为香港人的思维都很现实。”2日,仍有西方媒体指责中国政府给了香港“民主的夹生面包”,但反思“香港对中国重要吗”、“香港会否陷入政治泥淖”的声音明显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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