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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7月24日印发。《通知》规定,适用首套房贷政策的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政策性住房执行,不低于30%。同时,《通知》还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产权证五年内所享房屋份额的抵押权能作出限制。

目录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管发〔2018〕140号),按照

《关于明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管发〔2018〕1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根据现行住房信贷政策:

购买商品住房家庭在北京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为35%、40%;经适房、自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名下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为60%、80%。

适用首套房贷政策的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政策性住房执行,不低于30%;不适用首套房贷政策的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照普通住房执行,不低于60%。

二是强调居住属性。《通知》结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购房人取得产权证5年内限制转让的规定,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产权证5年内所享房屋份额的抵押权能作出限制。明确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抵押融资只能用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调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属性。

三是保障贷款人权益。《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限,要求贷款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推动贷款机构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保障共有产权住房人购房贷款权益。

四是细化抵押登记流程。《通知》结合法律关于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相关规定,明确购房人以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设定抵押时无需代持机构同意,房屋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消除了银行对于共有产权住房办理抵押登记是否需要代持机构出具同意函、抵押登记手续是否较为特殊等问题的疑虑。

解读

根据现行住房信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家庭在北京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为35%、40%,经适房、自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名下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为60%、80%。《通知》规定:适用首套房贷政策的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政策性住房执行,不低于30%;不适用首套房贷政策的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照普通住房执行,不低于60%。

《通知》结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购房人取得产权证五年内限制转让的规定,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产权证五年内所享房屋份额的抵押权能作出限制。明确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抵押融资只能用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调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属性。

同时,《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限,要求贷款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推动贷款机构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保障共有产权住房人购房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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