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 名称
-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85年5月
- 地区
- 贵州省
- 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贵州电视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85年5月,是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贵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的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推进电视艺术创新,表彰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电视艺术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电视艺术人才;反映会员和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电视艺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电视艺术活动;组织电视艺术创作和学术研讨、学习交流,举办电视艺术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开展电视艺术评论;推荐优秀电视艺术作品参评全国电视评选活动;通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推优评选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推动贵州电视艺术走向全国,发展和繁荣贵州的电视艺术事业。
贵州广播电视专业文艺奖评选、贵州“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推选表彰活动、贵州电视主持新人大赛、贵州农村小康电视评选活动、贵州旅游电视评选活动;组织会员深入基层开展电视作品创作;推荐优秀电视作品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中国新农村电视艺术节、中国大学生电视节、中国旅游电视艺术周、中国国际电视广告艺术周、海峡两岸电视主持新人大赛,亚洲微电影评选活动;推荐贵州优秀电视工作者参加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推选表彰活动等。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贵州广播电视台,贵州电视剧制作中心、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及全省各市、州、地电视台、电视艺术家协会及一些县市电视台、高校、企业电视台等团体会员单位77个,有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900余名。有电视主要委员会12个。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历经四届主席团。2006年11月,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换届选举产生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四届主席团及理事(详情请见“第四届主席团、理事”)。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译名:The TV Artist Association of Guizhou
第二条
本会性质: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是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宗旨: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团结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发展和繁荣电视艺术事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时代主旋律,正确掌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艺术家的创造精神,提倡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品意识,使电视艺术作品寓教于乐,积极反映群众呼声,充分发挥电视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六条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推动电视艺术理论和电视艺术作品的研究和探索,促进电视艺术创作,倡导并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营造良好的电视艺术研讨的学术氛围;
2、组织学术评奖及成果申报。积极开展对电视艺术作品的推荐、评奖。对电视艺术界所涉及电视艺术的各个门类、各种表现形式及各部门的优秀电视艺术成果,先进人物等,采取多种形式给以推荐、表彰和鼓励;
3、积极组织电视艺术创作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加大与省内外电视艺术界的交流,开拓视野、增加信息量,使学术水平与时俱进,电视艺术水平不断提高;
4、积极开展各种电视艺术方面活动,为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热爱电视艺术事业者创造良好的学习、培训机会和展示艺术才华、增加影响力,发展电视艺术事业的平台;
5、编印学术刊物。与西部几省区电视协会联合办好《西部电视》杂志和自办好贵州电视学术刊物;
6、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会员在从事正常的电视艺术工作时,如因此遭受人身自由、名誉、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等非法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积极开展有关发展电视艺术产业的研讨活动,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艺术产业的发展规律;
8、积极做好全省各电视艺术部门的协调、联络、服务工作;组织管理好各直属电视专业委员会工作,发挥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条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努力促进各民族电视艺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团结。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在贵州电视艺术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开展多种活动,促进贵州省多民族、多形式电视艺术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九条
凡热爱电视艺术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电视艺术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的实践,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会员一人或团体会员推荐,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1、从事电视艺术各领域的创作、制作、教育理论研究、评论、翻译、出版广告、传播、电视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摄像、舞美、灯光等工作的电视艺术从业人员,获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有较高水平的电视艺术作品在全省或地区级以上电视艺术作品评奖中获奖;
2、各电视机构、部门、协会、从事电视事业组织、管理工作者,支持电视艺术事业发展,组织管理成绩突出,有一定的号召力、影响力;
3、热爱电视艺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社会文艺家、活动家。
第十条
各地州市成立地区电视艺术家协会,各地区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本会会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成果的权利;
3、向协会申报学术成果的权利;
4、个人或工作成果有被推荐参加评优选先(进)的权利;
5、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3、从事学术研究,(采、编、播)创作电视艺术作品或撰写电视艺术理论文章,每年向协会报告科研实绩和电视艺术成果。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会籍:
触犯法律、被开除公职或被依法剥夺公民权益,其会籍自动取消。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作自动退会处理: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两年不从事、不参加电视艺术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后。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总结协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大会选出的理事,如因工作变动,可由原单位另推举替补人选,报经协会主席团批准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主 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行使第十七条1、3、5、6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以主席团提名并通过,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个别增加理事或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主持开展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主席团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2、团结带领本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学术活动,经主席团批准可设立若干电视专业艺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电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推荐人选,主席团考察任命。各电视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工作必须取得主席团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同意后方能进行。在日常工作中,由秘书长负责联系各电视专业艺术委员会工作,并及时将其工作开展情况向主席团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有以下来源:
1、上级机关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会员成员单位筹措;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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