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论
Hellman等人认为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市场准入的限制,甚至对直接竞争加以管制,以影响租金在生产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租金机会的创造,调动金融企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等各个部门的生产、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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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金融约束论的分析,可以得出金融约束政策必须要在一系列苛刻的假定条件下才有可能成立,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金融约束政策想要达到金融深化的目的,实际上却更加限制了金融深化的进程,因此,金融约束论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它并不能保证实现经济改革的目标。有步骤地实行利率市场化,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健全金融体制才是金融深化的可行路径。
金融约束论的结论就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金融业更快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或者说政府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事实上,政府并不比民间部门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更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政府失灵问题同样严重,历史已经一次次证明政府过多参与经济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阻碍而不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市场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不是任何主观力量都可以替代和改变的。因此,金融约束论所提出政策的现实意义就很有限。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金融约束论,特定条件下金融约束政策对金融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确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虽然政府不能代替市场,并不是说政府的力量在市场运行中就丝毫不能发挥作用,主要是把握好一个度。可有一点是明确的,金融约束政策仅仅是市场的补充而不能取代市场,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不是长期的,只是一个过渡,是特定时期的特殊政策,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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