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音乐家协会
- 名称
-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54年
- 前身
- 甘肃省音乐工作组
- 性质
- 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
目录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引进国内外晋乐先进技术,扩大交流,开阔眼界。主办和参与主办各类讲学讲座多次,促进了省音乐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积极参与社会音乐活动,主办和参与主办各类大小音乐会多场,为我省广大的音乐爱好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音乐生活还承办了中国晋乐家协会全国音乐考级甘肃考区工作,先后有琴童万余人次参加了考级通过该项活动,调动了会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我省音乐基础教育水平;还为我省有成就的会员举办独唱晋乐会、独奏音乐会、个人作品音乐会,并多次召开个人作品研讨会今后还将更加努力地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音乐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甘肃省音协),是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我省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我省及驻甘部队的音乐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详细具体入会条件按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入会条件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加人本会者,需二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地区音协或省级直属院团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如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刊物编辑部。
第+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
第+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职务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章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人生活,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六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发展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八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积极促进我省及全国的音乐文化交流,加强同外省音乐组织及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吸取成功经验,努力提高整体音乐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家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面向社会,把握音乐文化市场经济,组织会员开展有偿服务,举办各类音乐专业技术培训,及音乐技能、论文、编著的鉴定。积极为协会筹集业务活动经费。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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