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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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各省直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将《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所有支取环节中所需的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取消租房提取时所需的本人及配偶签署的本市无房承诺书、单身声明。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四、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六、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省直住房公积金将记载失信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七、《通知》内容由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为抑制投机炒房,吉林省直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违规提取将被列入失信记录。
新政策规定,职工在省内各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吉林省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自7月1日起一律调整至3倍(含)以下。
在缴存比例上,吉林省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下限为各7%,最高不得超过各12%。企业经营困难的,无能力按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补缴。
据介绍,政策调整目的在于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炒房投机,新政将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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