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舞蹈家协会
- 名称
- 内蒙古舞蹈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60年12月17日
- 所属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属性
- 协会
目录
内蒙古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12月17日,当时的机构是音乐舞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各民族舞蹈艺术工作者,努力推动文艺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方针,大力弘扬中国精神,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引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舞蹈工作者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遵循党的文艺方针政策,鼓励各民族舞蹈艺术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提高文化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积极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舞蹈艺术作品,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积极组织全国和自治区各类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编导、舞蹈艺术表演、舞蹈理论成果以及在舞蹈教育和其他舞蹈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舞蹈艺术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爱护老一辈舞蹈艺术家,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注重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组织,推荐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加强舞蹈评论、理论研究活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重视创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开展实事求是、有艺术分析的评论工作,为建立雄厚的舞蹈理论队伍而努力。
第八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艺术家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舞蹈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与往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做好国内外舞蹈界的信息交流,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九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权利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和理事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理事,其资格随团体会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和递补;作为有成就的艺术家当选的理事任期至届满。代表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需要增选或罢免主席团成员,接受主席团成员的辞职。
第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理事会,派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协会机关在主席团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名誉、顾问经代表大会协商,由主席团聘任。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各盟、市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舞蹈家协会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舞蹈工作(包括编导、表演、评论、教育、社会舞蹈活动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显著成就的专业、业余舞蹈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缴纳会费。若会员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予以除名,本会不再保留其会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结实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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