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
- 中文名
-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
- 所属地区
- 宁夏
- 类型
- 曲艺杂技家
- 属性
-
协会
目录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7月。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曲艺杂技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现有会员201名。其中国家级会员曲艺70名,杂协51名。
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2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5人。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组组长杨永福作《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工作报告》。会议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区曲艺杂技艺术界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曲艺、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曲艺杂技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 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民族曲艺、杂技艺术传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文化成果,树立精品意识,对优秀的成果和曲艺、杂技艺术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五条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中国杂技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把繁荣创作作为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曲艺杂技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创新创造,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新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曲艺杂技作品。
第七条 加强曲艺、杂技理论的研究。组织和推动曲艺、杂技的评论和批评,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第八条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曲艺、杂技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曲艺、杂技工作者的培养与扶持,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九条 加强同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曲艺、杂技协会的交流。
第十条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本会会员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与曲艺杂技有关的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曲艺杂技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我区的曲艺杂技事业。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曲艺、杂技工作者,在创作、表演、教练、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有一定影响者以及在艺术组织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经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法律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拔款;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
顾问:马秀云、姚新宁、张国耀、李德栓、赵杰
主席:张晓红
副主席:白永蔚、李国强、张爽、季妍、郝卫东、唐志刚
主席团委员:肖义乐、张宝振、徐晨、殷同东
副秘书长:张强、桂建军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3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狂 王秋平(女) 王晶金(女,回族) 甘 晶(女,回族) 卢文建(回族) 白永蔚(蒙古族)
吕 薇(女) 乔九胜 杜 宾(回族) 李坚强 李国强 李建信 肖义乐 肖立猛
张 爽(女,满族) 张 涵(女) 张 强 张卫东 张存升 张宝振 张晓红(女) 张海龙
张镇山 季 妍(女) 孟春燕(女,回族) 赵鹏涛 郝卫东 姚 星 耿 直(满族) 桂建军
徐 晨(回族) 殷同东 郭克文 唐志刚 窦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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