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期法
投资回收期法又称“投资返本年限法”:是计算项目投产后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收益额和计提的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用来收回项目总投资所需的时间,与行业基准投资回收期对比来分析项目投资财务效益的一种静态分析法。投资回收期指标所衡量的是收回初始投资的速度的快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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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的计算相当简单,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T为投资回收期,Ct为t时期的现金流入量,Co为初始投资额。
在投资项目各期现金流量相等的情况下,只要用投资的初始投资额除以一期的现金流量即可。其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初始投资额/一期现金流量
如果投资项目投产后每年产生的净现金流入量不等(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则需逐年累加,最后计算出投资回收期。
也可以表示为:
式中项目总投资是包括项目建设期间借款利息的总投资。年收益额是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年产量后第一个年度所获得收益额和计提的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年收益额可按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计算,目前一般都按年税前利润计算。在计算投资回收期时所以在年收益额外还要加上计提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是因为
投资回收期指标的特点是计算简单,易于理解,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投资的风险状况(投资回收期越长,投资风险越高,反之,投资风险则减少),故在很长时间内被投资决策者们广为运用,目前也仍然是一个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参考的重要指标。但是,投资回收期指标也存在着一些致命的弱点。
第一,投资回收期指标将各期现金流量给予同等的权重,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二,投资回收期指标只考虑了回收期之前的现金流量对投资收益的贡献,没有考虑回收期之后的现金流量对投资收益的贡献。
第三,投资回收期指标的标准确定主观性较大。
投资回收期法的优点是:
易于理解,计算简便,只要算得的投资回收期短于行业基准投资回收期,就可考虑接受这个项目。
其缺点是:
(1)只注意项目回收投资的年限,没有直接说明项目的获利能力;
(2)没有考虑项目整个寿命周期的盈利水平;
(3)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般只在项目初选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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