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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邮协会

中国直邮协会是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6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邮政为协会的会长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天地直复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普驰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为副会长单位。
公司名称
中国直邮协会
外文名称
China Direct Mail Association
总部地点
北京
成立时间
2006年5月
组织性质
全国性社团组织
建设宗旨
传播直邮理念,促进行业发展
批准单位
民政部

目录

(一)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直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直邮的寄送渠道,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直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中国直邮协会

中国直邮协会是业经

中国直邮协会的成立旨在规范直邮市场,促进中国直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进行行业自律,做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帮助企业通过直邮方式开展直复营销。它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直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直邮的寄送渠道,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直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二)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直邮行业管理,对直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直邮行业健康、有序、全面、协调地发展;通过直邮促进直复营销活动的开展。

(三) 调查研究直邮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相关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汇集整理国内外直邮业内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组织直邮行业的协作和交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交流活动,总结和交流直邮行业的先进经验。实施名牌战略,开展评优活动。面向公众普及直邮概念,扩大影响力;

(六)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保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七) 通过研讨、论坛、年会、考察、网站、刊物、培训等方式,提高直邮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 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组织章程

中国直邮协会中国直邮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直邮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IRECT MAI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D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影响力的,从事或使用直邮业务的各类与直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规范直邮市场,促进中国直邮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进行行业自律;做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及行业内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通过直邮方式,开展直复营销活动,利用直邮为社会增加价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直邮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直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直邮的寄送渠道,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直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二)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直邮行业管理,对直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直邮行业健康、有序、全面、协调地发展;通过直邮促进直复营销活动的开展。

(三) 调查研究直邮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相关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汇集整理国内外直邮业内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组织直邮行业的协作和交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交流活动,总结和交流直邮行业的先进经验。实施名牌战略,开展评优活动。面向公众普及直邮概念,扩大影响力;

(六)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保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七) 通过研讨、论坛、年会、考察、网站、刊物、培训等方式,提高直邮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 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三) 在中国直邮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或使用直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直邮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直邮行业的行约行规;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五)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直邮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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