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摄影家协会
- 名称
-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
- 地点
- 重庆市
- 成立时间
- 1981年12月
- 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的,由全市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1年12月,是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现有个人会员3465人,团体会员46个,其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422人。市摄协第四次代表大会于2016年7月26日成功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主席团:主席杨矿,副主席王耘农、牛强、刘嵩、刘宏毅、李强、李文勇、陈彤、彭健、颜正华、鞠芝勤,秘书长彭敏。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将树立精品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创作繁荣,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摄影作品。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创办有重庆摄协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官方网站、“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重庆摄影家杂志、重庆图库,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平台、杂志、图库拉近与会员的距离,服务方式多样化,让他们感觉到家的温暖;举办系列赛事影展及专题采风、重点研讨、摄影艺术沙龙、对外摄影艺术交流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会员打造一个提升技艺,开拓视野,共同进步的学习交流平台。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时代脉搏,适应新的形势,团结、带领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发展摄影事业,以实际行动助推重庆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成立以来,以出作品、出人才为宗旨,倾力打造摄影品牌,组织广大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出大量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群众喜闻乐见的摄影作品,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摄影人才。曾荣获第十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第十三届、十五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牌奖,第二十四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银牌奖、第八届中国国际影展银牌奖、《国家地理》全球摄影大赛中国赛区图片故事类一等奖、第58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荷赛)肖像类二等奖、第8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银奖、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奖等国际、国家级摄影权威奖项和中国摄影家协会及其所属部门、媒体举办的单项赛事影展一等奖等奖项上百个。组织了“身边好干部·群众贴心人”纪实摄影展、全国摄影名家看重庆摄影展、2016重庆摄影拉力赛、重庆市“精准扶贫”纪实摄影蹲点创作活动、发现城口之美摄影比赛(文艺扶贫对口支持)、“寻找重庆最美乡村公路”摄影大赛、“桥都重庆”主题摄影大赛及奉节、丰都、合川全国摄影大赛、大展等多个在全国全市有影响力的赛事影展,提高了协会的美誉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促进了重庆文学艺术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目前,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六大摄影品牌:重庆市摄影艺术展(市展),重庆市青年摄影展,重庆两江摄影艺术双年展,最美全家福——摄影进万家, “最美重庆、幸福家园”摄影活动,重庆市少数民族摄影展。
积极承办好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常年落户重庆的“中国奉节全国山水摄影展”、 “乡土中国”全国纪实摄影展,策划将重庆两江全国摄影艺术双年展办成在全国业界有影响力的活动。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 (简称重庆市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重庆市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0N,缩写CQPA。第二条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发展摄影艺术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助推重庆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本会坚持摄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同时,加强对本土特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16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七条 组织动员本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教育、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第八条 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摄影评论、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等工作,对会员进行服务和指导。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摄影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培训,提高摄影家的素质,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促进摄影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第十条 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认真办好重庆市摄影艺术展览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处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摄影志愿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摄影志愿服务活动,让人民群众更便利地共享精神文化成果。第十三条 根据入会条件,积极慎重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摄影艺术创作队伍。第十四条 积极反映团体会员、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推动区县规范建立、健全摄影协会,鼓励支持乡镇、街道和产业(行业)等建立摄影组织,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不断满足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积极稳妥吸收新成立的摄影文艺团体为团体会员,积极关注新摄影群体和优秀中青年摄影人才,积极吸收其为会员。第十七条 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协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八条 加强同中国摄协和各兄弟省市摄协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社团和摄影界人士的友谊与交往,积极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和谐世界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区县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市级摄影组织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每年2000元,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共计1万元),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年满16周岁,必须具有一定的摄影工作经历;有作品在本会举办的展览入选(详见重庆市摄协入会细则);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翻译和摄影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果;从事摄影器材设计、研究人员有成就者;对发展摄影事业和摄影产业有突出贡献者。除摄影工作经历和年龄均必须具备外,其他条件凡符合其中一项均可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纸质、电子文件 (入选证书、入选作品及代表作10寸5幅、论著、图纸等)。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等有关证章。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正当、合法的权益受本会保护。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入会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每年60元,5年共计300元);入会满5年且年龄达到65周岁的会员,可免交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章。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协会换届时继任者年龄不得超过63 周岁,新提名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理事可在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也可在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后,自然免除其市摄协理事职务,由所在团体推举新任负责人在报经市摄协主席团批准后继任。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需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由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为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积极为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摄影艺术造诣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摄影界有较大影响或对发展摄影事业有较大贡献。(三)本协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在换届时继任者年龄不得超过63 周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2届,新提名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等。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市文联及市摄协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人选由市文联党组商各协会主席团后提名。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主席团会议决定。(五)负责所属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会议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赞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和其他财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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