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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教育局

根据《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晋中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正处级建制,为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中文名称
晋中市教育局
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
职责
发展的规划

目录

根据《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晋中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正处级建制,为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晋中市教育局晋中市教育局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依法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晋中市教育局晋中市教育局
  (一)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起草教育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教育行政执法。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管理全市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落实地方教材,指导开发校本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指导文件,承办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国内外对我市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的管理。

(八)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承担高中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成人教育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晋中市教育局晋中市教育局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政务应急等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市直学校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依法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职责。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以及市属中专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承担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承担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工作;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教育部门经费预算和决算;承担全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直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监督落实各级各类全市学校建设标准。

(四)基础教育科

承担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拟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宏观管理全市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落实地方教材,指导全市中小学开发校本教材,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承担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定落实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宏观管理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组织和协调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指导中小学校的军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疫病防控、食品卫生工作。

(五)职业教育科

承担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措施和教学指导文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管理;指导民办职业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成人教育科

承担全市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指导农村成人教育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社区教育工作和学习型组织建设;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拟定民办教育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和管理民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教学机构;承担全市成人高考工作。

(七)学前教育科

承担全市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幼儿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承担全市幼儿园注册登记与评估定类工作;指导全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科研工作;组织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指导。

(八)师资培训科

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市属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教师教育方面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九)思想政治教育科

指导中小学党的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德育工作;承担中小学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中小学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安全法制科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办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十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晋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贯彻落实教育督导的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拟定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组织对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晋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机关设置监察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市编发〔2003〕1号)和中共晋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晋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晋中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纪发〔2008〕14号)规定执行。

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仍按晋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的通知》(市编办发〔2009〕58号)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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