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酒店用品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Hotel Supplies Association,CHSA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业务主管
-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 登记证号
- 4982
- 社会信用代码
- 51100000717836788B
- 组织状态
- 正常
目录
一是大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是切实履行服务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大力发展高科技、低碳环保、有品牌竞争力的产品,打造更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酒店用品创新流通基地。
三是强化协会的组织建设,健全协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各项基础建设,搞好队伍建设,发挥协会组织的合力。
交流平台
积极支持各省地市级协会的成立和发展,现有包括广东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河南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四川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重庆市酒店用品协会等各省市酒店用品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大力打造行业沟通交流平台。
金融平台
提供企业上市辅导服务,协助企业申请融资贷款、融资租赁、投资等业务。
服务平台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我会与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组织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其中在食品接触机械企业质量认证工作中,我会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指定为唯一协作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专业咨询;协助行业企业商标、品牌等的申请工作。
活动平台
协会大力打造酒店用品行业年度活动,其中包括中国酒店用品协会年会、行业信用评级、行业年度名企冠名千人晚宴等行业重大活动。
每年定期举办中国(广东)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会、中国酒店用品行业品牌企业资源对接会,及中国酒店用品行业标准化研讨会等活动。
每年定期组织行业会议、行业发展论坛、产品发布及展销会、国内外商务考察等活动,为酒店用品行业打造横向交流、学习、挖掘商机的平台。通过协会搭建的采购平台,可使生产商和终端商家节约30%的成本。
宣传平台
协会拥有全国酒店用品行业最专业资讯刊物《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酒店用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Hotel Supplies Association,缩写CH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范围内从事酒店用品生产、销售、研发、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包括酒店用品市场、酒店用品配料经营、制造企业)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经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创新、诚信务实的立会原则,积极为政府、行业、企业、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商品流通、国内外经贸合作和市场有序竞争;推动中国酒店用品业健康稳步发展,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家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组织开展酒店用品市场开拓,发布酒店用品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
(三)开展酒店用品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展览展示活动,提高行业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酒店用品相关的国家标准,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五)开展国内外酒店用品市场的合作交流,推动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六)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业评比表彰,树立行业品牌形象;
(七)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国际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组织协调酒店用品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引导会员及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
(九)开展酒店用品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在全国范围内经工商登记的酒店用品企业和社会团体、研究组织、酒店用品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经济团体(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单位会员可指派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部门或人事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合法登记的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会长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酒店用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服务会员、以会养会、服务会员、履行义务”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酒店用品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6.团体会员单位,免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第一季度前(1-3月份)由协会会员部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会员部。
2.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
2.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3.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4.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7.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4.依据协会《章程》,凡一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企业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酒店用品协会。
2、具有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3、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会员要承认和遵守中国酒店用品协会章程。
5、协会秘书处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将资料上交领导小组审批,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答复。
6、待申请获得批准后,协会秘书处通知企业,如审批不通过,将告知原因。
7、交纳会费后会员企业可以参加相关活动,并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8、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9、注册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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