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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是由国务院批准、 民政部注册、国家民委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致力于更好地保护、发展、繁荣我国各民族的工艺美术事业。于2013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
中文名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注册机构
民政部
业务主管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登记证号
4977
社会信用代码
511000007178358814
组织状态
正常

目录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历史源远流长,作品多出自各民族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成立初期,将首先着重开展吸纳各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人才的入会工作。今后,将陆续开展创办会刊、筹建网站、实施对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人才的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口述史数据库、成立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基金会、举办高层论坛和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展,在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主要职能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将充分发挥联络协调作用,做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项目的抢救挖掘工作;充分发挥智力支持作用,做好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人才的保护培养工作;充分发挥整合优化作用,做好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产品的产业化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的研究交流发展工作。

国家民委副主任

顾问

回良玉

名誉会长

文精

会长

丹珠昂奔

副会长

杜涌涛 鲍洪飞 王海霞 王新明

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包杰

副秘书长

张泽群 曲木铁西 杨文平 田琳 吕桂锋 李明 吴琦

曹阳 白立元 段晓渝 张鹏 李宇光 陈立民

组织章程

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thnic Folk Artists ,英文简称:CAE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研究和致力于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保护的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团结,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全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为促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和保护;

(二) 组织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之间的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倡导技术改造和新品种开发;

(三)弘扬民族民间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挖掘和培养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人才;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开展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展览展示;

(五)组织本领域的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研究和挖掘整理的单位和个人;

(五)从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六)从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创作和收藏的单位和个人;

(七)掌握独到的工艺美术技艺的民族民间能工巧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作品评奖和推介;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有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1 月 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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