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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是由全国高等院校校办产业(包括学校投资兴办的或以学校为主兴办的工厂、公司、农场、中外合资企业等)以及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高校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热心于高校产业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中文名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所属机构
中国高校
类型
校办产业
属性
协会

目录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Run Industries(CAUI)。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发的方针,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教育方针和政策;为促进校办产业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科技、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方针与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理论讨论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探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开发和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律。

(二)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校校办产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评优和优秀经营管理者评选等活动,推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校办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开展校办产业之间的经验交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先进的产品项目、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四)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校办产业人员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企业管理专家、学者讲学,组织考察活动,以促进校办产业工作总体素质的提高。

(五)出版团体会刊及有关校办产业管理工作的书刊、资料,为校办产业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情报;介绍国内外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宣传中央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及时通报国内外校办产业的发展动态。

(六)组织高校新科技产品上网、销售及依照《条例》开展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按地区分类指导理事的活动,为理事单位和社会企业提供管理、科技、信息等咨询服务。

(八)承担业务主管及社会团体委托团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种类有单位和个人理事。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市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高校校办产业、高校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从事高校科技产业管理与研究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从事有关校办产业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自觉履行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书刊、资料、信息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受益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公益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审议代表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执行报告;

(五)制定团体的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六)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受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变动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变动理由,由协会按章程的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条款精神办理。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变动须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织领导团体的重大活动。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知名人士等,担任本会的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配备必要的工作小组,受理团体的专业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高校校办产业团体关系为业务指导和合作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经费支出的范围:

(一)补助团体组织的某些活动费用;

(二)团体办事机构必要的管理费用;

(三)团体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奖励费用;

(五)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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