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简称
- 攀枝花市文联
- 职能
- 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 领导者
- 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市委
目录
组联部是攀枝花市文联的机关工作部门,在市文联领导下具体开展对全市文艺家、市级文艺家组织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能是负责对上级文联及周边文联的联络、联系工作,及时掌握和通达文艺动态及文艺信息;负责对县区(企业)文联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级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重要会议和文艺活动;依照相关文艺法规、政策,审查各文艺家组织的章程,指导、监督全市文艺家组织依法进行选举;协助各市级文艺家组织办理年审、验证等工作;负责市文联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收集、反映区县(企业)文联、市级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工作动态、总结、规划、计划、文艺信息,并编制印发文联简报;负责组织开展市文联“送文化下乡”及其他文艺下基层活动,积极协调、组织文艺家深入生活,开展创作风采、文艺交流、文艺创作等活动;做好全市文学艺术奖坪、颁奖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随时了解、掌握市级各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基层文联情况,建立、健全市级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基层文联的基本情况及文艺活动档案;积极宣传贯彻《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
办公室是攀枝花市文联的机关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综合、协调机关及各部门的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和重要文稿的草拟、审核工作;负责安排、协调文联的重大活动;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和信息等工作;负责文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达标创建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监督工作;承办文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青、妇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攀枝花市委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和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企业(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共攀枝花市委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攀枝花市文学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攀枝花加快中国阳光花城、中国钒钛之都、四川南向门户的历史进程,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伟大中国梦攀枝花篇章,建设区域性文化高地,推动攀枝花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
第三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文艺人才发掘和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攀枝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同省、市(州)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并与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促进攀枝花市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树立良好职业精神,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攀枝花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第十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区、县文联为市文联团体会员。在攀枝花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攀枝花市文联全委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协助。重大事项由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全市委员会。
第十六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筹备组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委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实行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市文联全委会按程序予以确认。
全委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全委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适时聘任市文联顾问。
第十八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是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攀枝花文联。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市东区公园路6号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英文全称是Panzhihu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PzhFLAC。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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