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商品化
目录
1、人们取得给付的规定
符合规定的标准与对给付资格的限制。如果一个方案是容易取得的,又如果不论过去的就业记录、表现、需求评量、或财物上的缴纳如何不同,均保证其拥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即可视之为含有较大的去商品化权能。「入口」的另一面则是有关出口的问题,即如果一个方案提供给付的期间非常有限,则清楚的是他们去商品化能力也随之缩小。
2、所得替代率
如果给付水准明显低于正常的薪资或该社会所认为适当的而可接受的生活水准的话,则其结果很可能是迫使福利的接受快回到工作岗位,我们因而必须将所得替代的程度也纳入考量。
3、所提供之给付资格范围(权利赋予50)
Esping-Andersen指出,权利赋予的形式可分为:
(一)资产调查:例如美国之补充安全所得(SSI)。
(二)工作成就:如在德国,只有在劳力市场有所成就的人以其工资缴交保费,于事故发生后才有给付。
(三)社会权赋予:发展自Beveridge的普及化公民权,只要是国民或居住在该国一段时间,就有社会权,其以「均一给付」为主,不论需求程度或工作成就高低,亦即不论原因为何,给付社会工资给公民,以对抗社会风险,社会权赋予即带有很强的去商品化色彩。几乎所有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承认需要某种型式的社会权保障,以对抗诸多基本的社会危机,如失业、残障、疾病、与老年。
而由以上三种面向综合评价出国家的去商品化程度,来检视人民对于自由市场的依赖程度,以及承担社会风险的能量,借此呈现出各国社会福利制度解决社会问题的功能,换言之,去商品化程度低的国家,意味著取得给付之要件较为严格、所得替代率低、以及给付的范围或种类较狭,因而该国社会福利制度因应社会问题的能量较低,人民因而转向寻求私有的、志愿式的福利保障;相反的,去商品化程度高的国家,除了较容易取得给付外,给付之水准以及给付之范围均较为优厚,涵盖人民广泛的生活范畴,免于匮乏的恐惧,福利提供因而成为国家任务的重要部分。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